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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公司数量不能无限

2012年04月12日 10:45 来源:中广网 参与互动(0)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民间借贷急需阳光化,中小企业私募债呼之欲出,新债种能否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剂良药?

  去年以来,在信贷收紧的背景下,大量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但由于信息不透明、借贷利率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加剧,民间借贷急需阳光化。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提出探索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准备推出非上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将要推出的非上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什么?能够起到哪些作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王冠群进行分析。

  王冠群:它的发行主体肯定是那些不能上市的或者没上市的中小企业,而所谓私募方式就是针对特定投资者在一定范围内发行的债券。另外,它披露的一些消息提到承销商,所以这个债券在发行中引入了承销商制度,即通过承销商代替发行企业发行债券,这三个内容勾勒出此债券的特殊性。目前,它肯定是起到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作用。第二,现在民间融资问题已经在很多地区都有表现,民间金融活动怎么合法化非常重要,通过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使原本可能从事一些不规范甚至跟法律相抵触的金融活动进入正常融资方式,可以把它理解为是利率市场化的有益尝试。

  从债券风险角度来说,它宏观风险很多,但核心风险主要还是企业偿债能力不足造成的风险,这个问题历史上其实有过一些教训。发行企业债公司的数量不能无限度扩张,融资总量也不能搞得太大,需要有个过程。关于变相的高利率、公募,这些领域将来也都可能出现风险,也都需要保持警惕。

  在操作层面上,实施进度要有所把握,比如设计债券发行的企业数量、增长速度要控制,整体融资规模也需要控制,避免一哄而起。还有一个措施是可以强化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机制,通过附加的个性化契约,保证企业利润在某些条件下优先用于支付债券本息,确保债权人权益,还可以充分利用承销商专业能力,对发债企业做甄别,保证企业的基本质量,可以要求承销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跟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投资者的范围还需要有限定,同时要对投资者做足风险预警。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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