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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新36条细则大限将至 能源电信水利仍未出台

2012年06月19日 09: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距 “新36条”细则出台大限仅剩十余天,能源、电信、水利等领域细则仍未出台。随着大限临近,预计6月下旬还将迎来一批细则的集中出台。资料图。刘新 摄。  

  民资进铁路仍处观望期 专家建议细化配套制度

  民资进入垄断领域“玻璃门” 政策如何落实成关键

  新36条实施细则密集出台 民间资本迎政策“暖春”

  中新网6月19日电 (财经频道 何敏)近两月民资“新36条”细则密集出台,中新网财经频道整理发现,目前已有发改委、住建部、银监会、铁道部等十余部委出台十余个细则,涉及银行、物流、铁路、医疗等多个领域。目前距 “新36条”细则出台大限仅剩十余天,能源、电信、水利等领域细则仍未出台。随着大限临近,预计6月下旬还将迎来一批细则的集中出台。

  两月内出台十余项细则 涉及铁路银行多领域

  国务院于2010年05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36条”),但规定颁布近两年来,由于一直没有实施细则,民间投资并未突破层层“弹簧门”、“玻璃门”,在一些重要领域进展甚微。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2012年要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随后,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表示,国务院各个相关部门都要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新36条”具体的实施细则。

  随着“上半年”大限降至,各部委近期密集出台了“新36条”实施细则。以交通部4月13日正式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拉开“新36条”细则的出台序幕。截止到目前,“新36条”细则及相关通知已经公布十余个,涉及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央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资委、卫生部、住建部15部委,涵盖铁路、医疗、金融等多个领域。

  距“上半年”大限仅余十多天 能源电信等领域仍未出台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两会”前夕,发改委召集45个相关部门举行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会议。但目前发改委尚未披露最终出台实施细则的数量。

  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铁路、市政、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建设。距离此前发改委明确的“上半年”的大限仅剩十余天,对照各部委出台的文件,中新网财经频道发现,能源、电信等领域的细则仍尚未出台。

  然而“大限”将近,预计6月下旬还将迎来一批细则的集中出台。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6月13日主持召开鼓励和引导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座谈会。有媒体预计,能源领域“新36条”细则近期或出台。

  据中国广播网10日报道,国家电监会正拟定一份有关民资进入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仅涉及民间资本进入火电、水电、核电和新能源等传统发电领域,还将允许民资进入一直处于国家自然垄断的电网环节。 据新华社报道,水利部也已起草完成实施细则初稿。此外,商务部正在制定民营企业“走出去”实施细则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实施细则。

  新闻资料:

  “新36条”细则出台大事记

  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在投资领域、投资重点、投资服务和投资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其中增加的内容包括:引导民间资本全面参与基础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进一步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5月16日,铁道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将规范设置民间资本投资铁路领域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5月2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月25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涉及14条具体细则,要求国企改制重组不得单独对民资设置附加条件,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5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出台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三大方面共15条具体措施。

  5月2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6月4日,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工程咨询行业,允许民间投资者按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服务民间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民间资本“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6月6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六大类33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这些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6月8日,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商务部等12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

  6月8日,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6月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6月1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要求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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