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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实施 个人征信不纳入存款

2013年03月07日 16:3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央行官网了解到,酝酿多年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终于出台,并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不包括个人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信息。

  个人征信不纳入存款

  《条例》规定,开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机构必须持照经营,采集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本人同意。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的信息,必须得到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个人血型、疾病、指纹、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信息。

  对于这一规定,省会一家银行的负责人认为,个人征息系统属于信用体系,反映的是信用状况,而不包括本人的生活隐私和财产状况,因此,这一规定是比较人性化和合理的。此前,还有机构预测将来房产有可能与个人信用联网进行查询,新出的《条例》明确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如果你的房产贷款有违约,那么征信系统会体现,如果你名下的房产都没有信用违约情况,那么征信系统不会记录你有几套房子多少存款。个人名下房产的记录和查询属于另外的系统。”该银行人士说。

  如有异议可投诉

  按照规定,市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市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的相关人士介绍,人行的征信系统是收集了各个银行的记录,合并在一起进行体现。如果市民查到自己的不良信息并有异议,那么可直接向信息采集的银行反映,从源头进行核实,如经核实确实为银行失误,则由该银行向人行申请更改。根据《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条例》还规定,今后个人可以每年免费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不良征信记录保存的年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删除。目前石家庄的情况已经实施了5年删除制,即5年以前的不良记录查不到了。

  此外,《条例》明确,银行等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如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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