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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超5年须删除 每年可免费查两次

2013年03月15日 13:15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央行南昌中心支行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酝酿了十年之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不良记录超过5年须删除,不再影响以后的贷款和工作;个人每年可免费查信用两次;指纹、血型等信息不能采集等。

  江西2500多万人进入征信系统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个人若是有信用污点,比如说有贷款账单逾期的情况,那信用污点就会跟随一辈子。而《条例》的施行,意味着征信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据央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中,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亿多人,去年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达3.7亿次;截至目前,我省已有22万户企业和2500多万人的信息进入征信系统。

  不良记录超5年须删除

  “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央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处长胡平波向记者介绍。

  根据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但是,删除个人不良记录的前提是个人已经修复了不良记录。”胡平波强调。此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指纹、血型等信息不能采集

  胡平波表示,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相关信息。其中,在采集信息方面,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此外,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以及纳税数额信息一般也不得采集,除非取得个人的书面同意。

  另外,《条例》规定,个人可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查询后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部门投诉。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害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讯 黄甜 记者 李海燕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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