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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联呼吁:限制公路“统贷统还”

2013年06月18日 13:57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17日公开发文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六条意见和建议。中物联认为,公路还贷期满后的养护费不应由使用者承担,建议对公路“统贷统还”投融资模式加以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路领域。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2004年版的《收费管理条例》做出修改,于今年5月8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维持2004年版《条例》,继续鼓励收费公路“统贷统还”投融资模式,并就此删除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中物联指出,“统贷统还”模式为解决省市公路建设资金缺口提供了思路,但应加以限制和约束。否则,极易导致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都采取最长收费年限和最高收费标准,并以各种理由超期收费。

  “这种以‘好路’补贴‘差路’,以‘老路’补贴‘新路’的办法,不符合‘谁使用、谁收费’的基本原则,侵占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的收费不公平问题。此外,这种大包大揽的投融资模式混淆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公路领域。同时,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违市场配置资源的改革方向。”中物联指出。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中物联认为,该条款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突破收费公路最长收费期限,也没有明确延长收费年限的核定方法和最终期限,这将导致收费公路可以不断延长收费年限,取消收费变得遥遥无期。

  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新增第四款规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中物联指出,2008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规定,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也就是说,使用者已经通过缴纳燃油税的方式,支付了公路的养护费用。因此,公路还贷、经营期满后的养护费不应再由使用者负担。  □本报记者 孟斯硕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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