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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有利中小投资者的处罚机制

2013年07月01日 15:3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万福生科案专项基金补偿已经进入有效确认阶段,这是A股市场首例保荐机构主动设立基金赔偿案例,有别于以往耗时长、索赔难的诉讼模式,开启了资本市场对民事侵权补偿机制的市场化探索。

  随着资本市场规模扩大,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案件高压态势的同时,监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上市案件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案件的打击力度,也加大了对拟上市企业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将吃到罚单。为避免从重从严的处罚波及本已是违规案件受害者的中小投资者,这种“打假”处罚应分清责任主体,“把板子打到违法主要责任人身上”,同时建立更加有利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处罚机制。

  不妨从路径上尝试市场化方式。从历史案例看,股民胜诉时,败诉方往往是上市公司,受罚的也是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的钱是广大股民的,用股民的钱赔股民,对那些权益已经因为个别人士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来说,无异于二次伤害。因此,要明确处罚主体,莫让作为投资者共同分享权益的上市公司成了“替罪羊”。那些受损害的投资者最需要的,是从违法责任人那拿到实实在在的赔偿。

  证券违法违规的惩罚应从两方面着力。一方面,处罚要体现重在“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板子要打痛主要责任人”;另一方面,处罚要能体现对受损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回顾这些年以来的证券侵权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投资者赔偿问题效果不明显,存在取证难、耗时长、索赔难等问题,投资者往往“为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 而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侵权损害,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解决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益尝试,更何况协商方式并不影响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万福生科案的主动赔偿有别于国外的和解制度。万福生科及其保荐人主动提出赔偿投资者的同时,均被监管机构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而国外和解往往是在行政审裁程序前或审裁进行中被和解。

  据统计,美国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SEC)有50%以上的案件在进入正式的民事诉讼或行政审裁程序前被和解,此外还有大量的案件在诉讼和审裁进行中和解(例如在某些动议提出或证据发现程序进行后)。实际上,SEC调查的案件中,最终走完民事诉讼或由行政法官主持的行政审裁的只有大约10%。

  应该看到,万福生科赔偿方案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和解方案,但与和解方案有异曲同工之效,根本作用是尽快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将社会成本降到最低。在法律框架内,以公平的方式迅速赔偿投资者,是对投资者最大的公平,也是对后来造假者的严重风险警告。无论如何,万福生科案赔偿方案是一个创新,其本质是处罚与补偿并重,是中国式和解新途径的一种探索,开启了证券民事侵权补偿机制的市场化探索。

  对于万福生科赔偿方案能否推广到其他案件,业内人士认为,此种模式是类似事件解决方向上的新探索,但也要注意到,万福生科事件具有其特殊性,其解决方式的可行需具备多方面条件,应就单个事件具体情况、牵涉主体主观意愿和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因此,可以万福生科赔偿方案为标杆,在此种模式思路基础上推衍,寻求适合不同个案的具体方案,通过市场化的赔偿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捍卫市场公平。  □本报记者 毛建宇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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