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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江广东等6省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2013年07月05日 09:43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北京7月4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财政部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率先试点自行发债。2011年、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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