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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楼大股东诉饮食公司侵权 商标使用纠纷节外生枝

2013年07月05日 10:5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高院至今仍在为陷入胶着的莲香楼商标权纠纷案件积极斡旋调解,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下称“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下称“西关世家”)却又“节外生枝”另起一案。昨天,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称,(西关世家)诉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饮食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决定立案审理。据悉,该案索赔标的额高达1000万元。

  昔日恩怨

  合同埋隐患商标使用费争执不下

  回顾双方的这场恩怨,其实都起因于2006年莲香楼改制时的“历史遗留问题”。“莲香楼”的招牌从清光绪25年一路屹立100多年,可是21世纪初一度因经营不善难以为继,2006年7月,广州产权交易所受荔湾区国资局委托,以公开竞投方式转让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的股权。

  最终,荔湾区国资局(出让方)与实力雄厚的西关世家(受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标的是出让方所持有的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99%股权;转让价为人民币5120.03万元;转让条件包括受让方承诺“必须使用标的企业老字号(即‘莲香楼’)商标”,并向商标所有权人缴纳商标使用费。

  据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合同签订后,西关世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120.03万元,另承担了原莲香楼公司的职工安置补偿费近1632万元,加上后期投入实际花费近亿元。

  可是,当时西关世家花巨资买下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莲香楼”商标却留在国资委手里(现由饮食公司代管),商标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就此埋下隐患。

  随着“莲香楼”品牌价值提升,饮食公司与西关世家围绕商标使用费的争议也愈演愈烈。

  2012年上半年,饮食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莲香楼公司必须向我方缴纳商标使用费,根据广州市国资委16号批复定为每年137万元,每年递增3%。”照这样,商标使用费将无限期的“滚雪球”。

  但西关世家坚称“使用费”应以累计900万元为上限,早已付清。西关世家的依据是:《股权交易合同》中有明确注明“莲香楼”商标使用价值为900万元。

  2012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支持了原告向被告讨回积欠的第二年使用费递增部分(4.11万元)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饮食公司不服裁定,再向广东省高院上诉。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该案已开庭多次,至今仍未判决。

  和为贵

  西关世家决定“让一步”

  2012年下半年,为响应政府“广货北上”,莲香楼决定向北京发展,并且于2013年初在北京前门大街开莲香楼体验馆。然而由于饮食公司在商标使用方面不予配合,北京体验馆被迫关门停业,遭受巨大损失。

  2012年2月,广东省工商局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注销了120件商标,其中包括“莲香楼”,据了解,“莲香楼”是因为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广东省著名商标资格而被注销的。无论原因为何,实际影响却由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承担。

  2013年4月,饮食集团甚至在网上发布消息称,也要开始生产“莲香楼”产品了。这些都对莲香楼公司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

  “其实争起来大家都没好处,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经营不说,对‘莲香楼’这个广州老字号也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李辉对记者说,“最理想的结果当然是大家商量好一致意见,继续好好发展‘莲香楼’,高院也在积极做工作帮助我们达成和解。”

  据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西关世家已决定“再让一步”,昨天下午向法院提交了一项最新的和解方案:同意对方提出以广州市国资委16号批复定为每年137万元为缴费基数,每2年递增1%。

  不过,林武扬昨天告诉记者,“还不知道最新的方案”,需待其返回广州了解情况后再发表意见。

  最新进展

  一份声明引发官司

  2013年7月3日,饮食公司分别在媒体上刊登了一则《关于“莲香楼”注册商标的权利声明》,表明自己是“莲香楼”注册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我司合法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莲香楼’商标均构成对我司‘莲香楼’商标所有权的侵权,我司将依法追究生产者及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由于饮食公司最近授权了陶陶居公司使用“莲香楼”商标,上述声明令“莲香楼”商标一贯的实际使用者莲香楼公司大为光火,认为自己被暗指为“侵权对象”。于是,莲香楼公司以牙还牙在7月4日也借本地主流媒体登出一份《关于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严正声明》,直斥饮食公司“违背事实”,“发表不当声明”,“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声明强调:“我公司是‘莲香楼’品牌原唯一合法持有者,唯一合法使用者,唯一生产者……”

  同日,莲香楼公司还向越秀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饮食公司名誉侵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请求判令被告撤销上述刊登在媒体上的声明,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社会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记者昨天下午致电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武扬求证时,他表示因在外地出差还没有接到越秀区法院的通知,不知已成被告。

  南方日报记者 周照

  摄影 严亮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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