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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立字据 借条欠条大不同

2013年08月12日 09:1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民间借贷在现代生活中十分普遍,人们也经常写借条、欠条、收条作为借贷的凭证,然而它们在法律定义中效用有着极大区别。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对此作出说明。

  案例:拿借条要回3万元

  张富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1年2月25日向崔燕借款3万元并写借条1张,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再续1年。后张富拒不偿还。崔燕起诉到法院,张富称已经还清,并拿出了有崔燕名字的收条,该收条写明崔燕于2011年4月11日收到张富3万元本金及10%利息,共计3.3万元。法院审理发现,收条上的签名并非崔燕所写,判令张富偿还崔燕借款3万元。

  法官释法:借条收条死对头

  借条是借款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收条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财物时开具的证明,一般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本案中,如果崔燕在收条上的签名属实,则可以免除张富的还款义务。

  案例:有欠条也败诉而归

  刘君持欠条一张,要求李涛偿还800万元及利息。该欠条写明:今欠刘君和田玉、寿山雕件、冻石、刘海戏蟾、观音佛像等物品,共计价款800万元。应诉时,李涛说是帮刘君暂存一些物品,待销售后,作为双方合作资金,在项目停止后,刘君写了欠条,李涛签了字,因此双方属于保管关系,且这些物品仅值40多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刘君虽持有李涛签名的欠条,但其不能陈述双方买卖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相反,李涛能提供欠条中主要物品的数量、位置和鉴定价格。鉴于刘君不能证明欠条背后的法律事实,法院驳回了刘君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欠条不等于借条

  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和到期还款义务的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买卖关系、劳务关系、企业承包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都可能产生欠条,而借条只有借款时使用。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事实,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高健 通讯员 孟凯锋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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