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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生乳新国标制定过程应公开

2013年12月20日 11:0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如果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公开只是个“自选动作”,那么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与渴望获悉信息的一方地位也就注定是不平等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几乎不可避免。

    因申请公开指定“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标的《会议纪要》遭拒,郑州消费者赵正军将国家卫计委告上法庭。昨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驳回了赵正军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17日《新京报》)

    2010年,原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乳标准,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标准的20倍。这项新规当即掀起了一场全国性的舆论大战,正反双方泾渭分明地展开了绵延数月之久的针锋相对的大论战。期间,从一开始单纯围绕新国标的制定究竟应该以科学为先还是国情为先,到抽丝剥茧地揭开新国标制定过程背后的故事,凭借强大经济、政治影响力“绑架”国标的利益集团,多位被“打招呼”甚至行政“手段”禁言的乳业专家等角色陆续进入公众视野,新国标出台的讨论过程中到底有没有暗箱操作也随之成为关注焦点。

    真相究竟如何?从2011年12月开始,赵正军向原卫生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重点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遭拒后,赵正军便开始了充满波折的起诉之路。

    双方几番对簿公堂,争议的关键就是知情权的范围。赵正军主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他申请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会议纪要属于处于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因此其有权知道这一标准如何出炉的,有权要求重新制定。

    而卫计委表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本案中最终信息“生乳”标准已公开。

    这次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均排除于公开范围之外没有法律依据。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作出前能够充分汇集不同观点,从而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作出,对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经权衡,法院认为,对于在行政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政府信息,无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公开,还是在行政决策作出后公开,均可能导致在行政机关内部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故此类政府信息应免于公开,一审判决驳回赵正军的诉求。

    因为害怕自己的观点被人提意见,于是就要关起门来开会决定关系到他人的事?这样的逻辑显然存在很大问题。

    就是当学生交篇论文还要经过答辩呢,专家们的“答辩”经验不可能少吧,怎么一提起要公开接受意见就“吓尿”呢?如果硬是要顾忌有部分容易“吓尿”的代表们会不敢说真话,也可以试试只公开意见、观点而不公开发言人的方式吧?这其实就跟不记名投票一样的,记名投票怕有人不敢投出真实意愿,匿名就解决了,因为真正有价值的是真实意愿投给谁,而不是谁投了票。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重要的是制定过程是否合规,意见表达是否充分,审议是否有理有据,而不在于到底哪句话是谁说的,对吗?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均排除于公开范围之外没有法律依据。”这句话读来信息量好大:它虽然貌似是说“没有法律支持排除于公开范围之外”,但是也没明确“有法律支持”以及“范围”到底怎么定。所以,这已注定扯不清。尽管赵先生表示还要上诉,笔者对最终结局并不乐观。

    如果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公开只是个“自选动作”,那么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与渴望获悉信息的一方地位也就注定是不平等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几乎不可避免。要想一碗水端平,就必须有一些针对优势方的带有强制性的约束,真正考验决策者智慧的恰恰就是在这些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的灰色地带找准一处平衡位置,并将它明确标示出来。

    周照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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