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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发布规定:药企行贿将影响招标

2013年12月28日 03:3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卫计委发布新版《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根据规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不得被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

  新规要求医疗机构在与药企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制定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

  对一次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设备和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五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设备和耗材。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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