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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

2014年02月27日 15:18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

  缴费标准设12个档次

  人社部有关人士表示,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是分别建立运行的,因而也存在着城乡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矛盾。国务院这一决策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二是统筹城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三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制度名称;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增加到12个档次,主要是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这是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结果,同时也使多缴多得的机制更加明显。

  《意见》规定,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补贴金额;特别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年满16周岁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参保范围,《意见》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农民工这样的城乡流动就业群体,应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使用农民工的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有利于这一群体将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

  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意见》明确,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总结一些地区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做出的政策完善,既有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信息。

  相关新闻

  养老金2013年结余4000多亿元

  昨天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胡晓义指出,2013年中国养老金收支平衡且有结余,没有缺口。他还表示,对养老问题的预判和预测,是对远期负责的表现,“但是拿它来吓唬老百姓我觉得就不恰当了”。

  他透露,2013年职工养老保险数据显示,职工养老保险总的收入将近22500亿,支出18400亿,当期结余是4000多亿。也就是说当期收支平衡是有结余的,没有缺口。“记得去年早些时候曾经有一个机构说2013年中国的养老金缺口将高达13万亿元,2013年已经过去了50多天,当期结余4000多亿元。所以那样一个预言现在看来是没有根据的。”

  时事短评

  叫好一小步 期待不停步

  张桂林 康淼

  继国务院日前统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之后,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又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养老保险两大平台衔接的这一举措,是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

  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自建立以来,就呈现出渐进式、“碎片化”的特点,近几年,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3年底,参保人数达到8.2亿人,但新农保、城居保、职工养老保险以及事业单位养老等多保并存,各类保险待遇悬殊、互不衔接,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也影响到部分群体的参保积极性。尤其是居民养老与职工养老间的制度隔离,造成大量在城市间、城乡间“候鸟式”流动的农民工,不得不重复参保,甚至断保、失保。

  此次新农保和城乡居保“并轨”,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衔接,不仅使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碎片化”问题初步破解,为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也顺应城镇化提速的大势,让处于养老保障相对“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可由城居保制度“兜底”。

  但是,在为城乡居保并轨、居民和职工养老衔接“叫好”的同时,一些现实问题也不容忽视。目前,城乡居保养老待遇还普遍较低,2013年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仅为81元,缴费激励不足,大量城乡居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对此,亟需尽快强化多缴多补激励,建立城乡居保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增强保障能力。

  此外,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分摊”机制还不尽合理,有可能造成排挤效应,尤其对一些中老年农民工来说,他们很可能没有能力缴满职工养老保险,凭着城乡居保待遇又难以在城市生存。为此,应积极探索建立统筹扶持基金等方式予以解决。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6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这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暂行办法》主要从两项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定。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同时,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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