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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炒现货白银 被强行平仓7次亏损40余万

2014年03月13日 11:35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现货贵金属交易因其低门槛、资金杠杆较高赢得不少投资人青睐,但其是把双刃剑,对投资“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资金杠杆放大亏损风险。去年,投资人张斌在短短的3个月内,被强行平仓7次,总计损失40余万元,而通过官司得到的补偿却只有区区2万多元。专家提醒,为了避免亏损,投资者必须先清楚现货贵金属交易规则;其次,必须做好资金流管理,避免因资金流不足而触碰到平仓。

  事件经过:七次强平损失四十余万

  2013年3月13日,张斌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一家贵金属有限公司开设账户进行白银现货交易。

  根据《客户协议书》,要求投资人履约准备金(即保证金)不得低于现货总价值的8%;在交易中需保持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若低于这一要求,必须追加交易准备金或者减少持仓;此外,当账户风险率低于50%时,b公司则将申请人的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转让。持仓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客户账户净值÷履约准备金×100%。

  去年3月13日至4月2日期间,张斌的账户交易正常,然而,就在去年的4月至6月,张斌的账户被强行平仓7次。张斌认为,前述公司利用其掌控交易平台的优势,违反约定、强行平仓,导致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49190 .63元,应由b公司进行赔偿。

  经查明,7次被平仓中,张斌对其中6次交易过程中风险率低于50%没有异议。然而争论焦点就在于,这6次平仓,前述公司是在从未通过电话或短信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进行的。其次,该公司设定的入金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6:00,而以上6次被强行平仓的时间均发生在不可入金的时间段内。从这两点来看,张斌认为这些行为是违约的。其次,张斌认为,在与公司相关人员交涉过程中,曾被诱导,从此前的做多白银改为做空白银,从而在大方向判断错误,造成损失。

  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6次强平未违规

  张斌参与的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其中《风险揭示书》明确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非是前述公司的义务。作为一种网上电子交易,客户购买了某种产品,其应当自行关注相关的交易信息和风险率在风险率低于50%的情况下,进行的6次强行平仓行为,符合协议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张斌表示,前述公司存在诱导行为,仲裁庭认为,首先,张斌对其主张没有向仲裁庭提供证据证明,缺乏证据支持。即使张斌曾就交易方向等问题与前述公司的员工交换过意见,也不代表存在诱导行为,根据《协议书》第十三条的约定,前述公司及工作人员“对交易市场的判断和操作建议仅供参考,向投资人作出获利或不遭受损失的担保或承诺均属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资人据此进行交易产生的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张斌的该项主张也缺乏合同依据,而且,张斌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分析相关信息,其必须对自己有效的民事行为负责,因此,仲裁庭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4月3日凌晨4时许的强平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认定,“4月2日交易日结算后”应当是至3日6:0 0之后。因此,此次强行平仓,为张斌带来的经济损失23040 .26元,应由该贵金属公司予以赔偿。

  [裁决点评]

  资金流不足触及平仓

  点评人:广州金融仲裁院理事甄伟钢

  现货贵金属的交易规则更像期货的交易规则,如果投资者资金流不足,有较大几率触碰到平仓,从而造成亏损。由于贵金属交易实行5天24小时开市交易,上述因素几乎时时刻刻都影响着贵金属交易价格。因此,投资者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并分析信息,尤其是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其相关的经纪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平仓提示信息。而交易平台必须保证发布的信息真实、及时、公正、透明,避免投资者因不正确的信息产生投资亏损,从而发生纠纷。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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