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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首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将减轻个体维权成本

2014年03月17日 10:41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在上周六举行的“纪念3·15大型广场活动”上,“省消协公益维权律师团”的展位前不断有人前来咨询。这是根据新版《消法》首次赋予消协“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专门成立的一个律师团。按照计划,省消协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代表消费者提起全省首场“公益诉讼”。

  案例:银行单方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3·15”前夕省消协发布的“2013年全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个邮储银行单方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案例,就属于这类侵权行为。

  2008年,消费者赵先生在邮储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3年4月25日,赵先生发现,邮储银行从其卡中扣取了5元“小额账户管理费”。赵先生提出异议,该行工作人员称曾于2010年底向外公示征收信息,已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为由,拒绝退还。

  消协受理投诉后调查认为,此纠纷的争议点不在于邮储银行的收费或者规定是否合理,而是邮储银行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面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有单方面违约之嫌。经调解,该行最终同意退还赵先生5元“小额账户管理费”。

  新规:消协首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类似的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有很多。比如,通信、餐饮、食品等领域存在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以及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等。

  “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消协以往大多也只能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帮助消费者维权,力度有限。”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说,新版《消法》,首次明确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

  省消协:正征集线索,拟上半年提起首场公益诉讼

  童天武介绍,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在3月15日新版《消法》施行之前,省消协专门组建了由11个律师事务所参加的公益维权律师团,并正在多方征集和筛选“公益诉讼”线索,力争上半年提起首场“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不是为了解决单个投诉问题,而是通过一个案子来解决众多消费者的问题。凡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都是省消协选择的对象。“公益诉讼”,不会向消费者收取任何代理诉讼费用。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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