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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银饰品缺斤少两可退货 凭发票保修半年

2014年03月17日 15:29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今后,市民购买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发现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质量问题,可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黄金、铂金、钯、银、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可凭销售发票保修半年。非质量原因退货的,退款金额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网购的贵金属、珠宝及镶嵌制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随着3月15日起本市开始试行《天津市贵金属、珠宝及镶嵌制品售后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市民购买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发现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质量问题,可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黄金、铂金、钯、银、珠宝及其镶嵌制品,自销售之日起,可凭销售发票保修半年。

  贵金属将享“三包”

  今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及包退货、包调换、包修理的售后服务。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三包’的有效期自开具销售凭据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可凭销售凭据、饰品签,享受‘三包售后服务’。”

  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发现以下五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维修:一是,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银制品及K金贵金属,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二是,以重量作为销售计价单位的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银制品,重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标注;三是,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中的黄金、铂金、钯、银制品,与发票或饰品签标注等级不符;四是,贵金属、珠宝及其镶嵌制品,经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授权的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

  非质量原因退货

  退款就低不就高

  “一旦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情况,销售者应当按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非质量原因退货的,退款金额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这也就是说,退货时,退货当日零售价格高于购货当日零售价格时,退款按购货当日零售价格计算;退货当日零售价格低于购货当日零售价格时,退款按退货当日零售价格计算。

  网购黄金饰品也可退货

  消费者网购的贵金属、珠宝及镶嵌制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经营者声明不可退且消费者确认的、影响二次销售的、经过佩戴造成污损的、与原货品不符的商品除外。消费者如因“三包”问题与经营者、维修者发生异议不能解决,可向市黄金珠宝行业协会或市消协申请调解,也可通过其他法规途径解决。

  名词解释

  《办法》中的贵金属指的是,黄金、铂金、钯、银以及K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注册开设或设在其他场所内以及其他营销渠道销售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镶嵌饰品的经营企业或组织,都应遵守这一《办法》。(记者万红 实习生李思璠)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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