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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批公积金“沉睡”:不应落后于房价上涨

2014年04月03日 04:0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对住房公积金的疑问越来越多,“公积金不姓公”、“公积金提取难,增值少”……2010-2012年,房价处于高位的北上广,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持续走高。2012年,北京、上海高达1800多亿元,广州880多亿元,三地公积金的沉睡率在10%-15%之间。一方面房价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却提取难,高结余下高贬值,唤醒沉睡的公积金,让居者有其屋成为广大市民的心声。(4月2日《广州日报》)

  呼唤一

  不应落后于房价上涨

  公积金沉睡原因,一方面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自有住房率大幅提高所致;另一方面是低收入缴存者不能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致。

  对于前者原因,住房公积金改革应该双向合一,即把这部分公积金转化为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金,再把这部分养老金存放在住房公积金总账户,实现互利互惠以及资源共享。

  对于后者原因,住房公积金改革应该降低提取门槛,加大住房补贴力度,如提高住房贷款比例、降低贷款利率等等,及时满足低收入缴存者住有所居的梦想。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阻碍了这种公积金提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快住房公积金改革步伐,确保有更多的缴存者受益。

  据有关部委公布,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高达12116.24亿元。结余这么多资金,更需要政府想方设法用好用活这笔资金。

  具体而言,一是可以敞开大门,让无房户的缴存者积极申请入住政府建设的公共保障性廉租住房,可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们支付全部或者部分租金;二是当缴存者有能力申购这种公租房的共有产权时,住房公积金部门应该提供大力支持,提高这部分申购缴存者相应的公积金授信贷款比例;三是拿出部分结余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让这部分缴存者实现住房需求;四是因势利导,运用部分资金购入住房,公开配售或者配租给部分特定缴存者;五是开源节流,对于放弃提取或者延缓提取的缴存者,实施奖励,提高相应利率,确保重点无房户或者因病致贫缴存者能够随时支取。

  住房公积金改革不应落后于房价上涨。

  呼唤二

  要向低收入者倾斜

  从公积金制度的诞生之日起,作为保证居者有其屋的方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积金制度的推进却变得越来越不符合新形势,尤其是其大量结余却不能增值且不能提取的困境。那么,作为一项惠及民生的政策本身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这样才能追赶上时代进步的步伐。所以,要唤醒沉睡的公积金需要制度创新的支撑和给力。

  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对公积金制度的任何改变都应该遵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本要求。可以说,该条例作为公积金的上位法应该首先进行改变,否则,任何底层的变化和更改都会变得不合法。而该条例修订在今年再次“爽约”的情况就让人觉得十分揪心。到底害怕什么不能进行改变呢?这成为人们思考的重点。因为一方面住房公积金有着大量的结余,另外一方面,这样巨额结余的钱到底是不是能够支出成为一个疑问。即作为公积金的数额并非仅仅是一个数字,其是否属于足额剩余还是存在空账情况,需要给予一个正面的回应,这也是进行公积金制度创新的第一步。

  公积金的原理本来是补贴最低收入者,但目前的情况却是因为房价的不断攀升,导致最低收入者根本没有办法购房。那么,在制度设计上理应向这个群体进行倾斜。即在公积金的缴纳上需要考虑不同群体的不同要求,从低收入者开始到高收入者进行一个综合平衡,确保低收入者也能够获得社会的关怀。

  其实,最应该改变的应该就是形式上。对住房公积金来说,手续的便捷应该是首要的。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提取公积金,理应进行手续的简化。因为,公积金就是个人和集体缴纳的金钱,理应回馈给个人。另外,在手续便捷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公积金的收益进行提高,至少应该确保这些公积金在取出来的时候是随着物价的上升而上升的,这样,也是保护缴纳者的基本利益的手段。

  呼唤三

  需顶层设计出手

  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强其活性,当然首先要提升个人使用便利程度和使用意愿。那么,个人在提取使用公积金过程中的一些障碍,就势必要坚决打破。公积金提取门槛高的问题首当其冲,如何合理设置提取使用条件、完善相关配套服务,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更广泛、提取过程更便捷,是有关部门应当重点考虑建设的。

  当前的现状是:个人使用公积金时,常常遭遇“这也不能用,那也不能用”的过多限制和“这边写申请,那边去盖章”的程序繁琐。要想改变这种情况,规章制度设计者理应从个人用户角度多做体验与思考,才能让公积金惠及更广泛的群体,做到真正的使用方便、快捷、有益。

  然而,仅仅依靠提升个人的公积金使用便利性,以及刺激个人的公积金使用欲望,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公积金沉睡率过高的问题。此时,还需要政府部门拿出更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在顶层设计层面为公积金注入活力。

  在这一层面,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无疑是最简便的办法。但无论是降低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还是将公积金市场化运营,或者与养老金并轨,都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殊现状。如能实现合理规划,发挥资金活性,既能减轻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管理压力,更能为广大公积金缴存者赢得一定收益或现实便利,将是皆大欢喜的有利局面。

  无论是刺激个人使用率,还是政府管理部门使用调动公积金活性,想要最终形成一套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管理体系,都必须实现个人与管理部门的思维接合、公积金收益提升与个人权益保障的相互融洽。此时,一个理性且具有魄力、细致中不失公允的顶层设计方案的出炉,将是协调处理公积金沉睡问题中的关键所在。

  呼唤四

  要接受公平的拷问

  令老百姓头疼的是,公积金提取真难,手续繁杂、条件苛刻。不少人只能知难而退、望“钱”兴叹,让公积金长期闲置在账户里,等待老了退休后再一次性提取。这样,公积金其实就变成了养老金,其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初衷基本成为一纸空文。提不出公积金的老百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公积金不断贬值而束手无策。

  而且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不是属于个人缴存者,而是归于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9条堂而皇之地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公积金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公积金套现乱象,也在倒逼公积金制度改革。由于公积金提取难,导致公积金套现乱象丛生,公积金套现成为一个几乎公开的产业,取10万需4300元中介费,套取公积金的案件飙升。原本提供社会保障的公积金,却越来越成为某些组织和个人赚钱牟利的工具。住房公积金套现的行为涉嫌违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能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还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

  现行公积金制度亟待改革。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给捆得过紧的公积金松绑,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简化公积金的提取手续,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允许与住房相关的支出都可使用,降低公积金贷款的门槛。

  公积金姓“公”,关系百姓福祉和公共利益,也关系政府的公信力。必须接受是否公平的拷问。期望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春风,能够唤醒沉睡的巨额公积金,将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三言两语

  缴费者得病后无法用自己的公积金救命,倘若有幸病死了,恭喜你,可以提取公积金买墓地,而且是一次性提取。

  —桑陌

  用公积金买房就是富人?不过是穷人用了更穷人的钱,中国的社会财富结构比较畸形,绝大多数人还在为基本生活条件而挣扎,极少数富人已经赶英超美,少有什么中产者。

  —徐小景

  房贷就算几倍于公积金账户余额。也不能把公积金余额全部取出来归还部分公积金的贷款。账户的钱在那不能动还只有活期利率,却还要背负高利息的贷款。凭什么这样!

  —杨颖

  我在铁路系统,公积金从未提取成功过。各种限制。

  —孙一佳

  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 黑云

  到底公积金是谁的钱?

  —任志强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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