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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出台新规

2014年04月22日 10:3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 杨汛

    销售人员巧舌如簧,声称拥有高利润产业,吸引人们投资之后卷款潜逃;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吸纳资金……种种非法集资案件,已经悄然出现在您身边。

    昨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银监会举行,会议透露,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均超过以往常规年份的平均水平。会议同时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非法集资具备四大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透露,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达历年来第二峰值。发案区域已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台地区,新发案件多集中在中东部省份,并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非法集资不仅涉及的地域和领域广,形式也多种多样。刘张君表示,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刘张君说,非法集资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解读非法集资时指出,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集资。

    罗国良表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集资对象的广泛性;二是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人最初是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但随后吸收资金的渠道发生扩散,行为人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开始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使得集资行为呈现出社会性特征。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六种典型手法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三是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是打着“养老”旗号,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是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独家追问

    P2P监管细则开始制定

    本报讯(记者 杨汛)“P2P的行业监管细则正在抓紧研究,目前细则制定工作已经启动。”昨日会后,针对本报记者的追问,刘张君首次明确回应。

    目前,对P2P行业的监管仍然缺位,上周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论坛表示,今后将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方案。

    刘张君对记者说,目前,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现象屡有发生。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四点需要明确。”刘张君说,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链接

    打着“民间借贷”旗号

    网络非法集资风险凸显

    据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记者 刘诗平 李延霞)刘张君21日表示,目前,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非法集资风险凸显。

    刘张君介绍,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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