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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也要赔给商家敲响了警钟

2014年07月30日 10:09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消费者沈某在永辉超市购买了过期啤酒等食品后起诉索赔。超市方则称沈某属于知假买假。19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商家出售过期食品是自身行为存在瑕疵,判决超市给付沈某10倍赔偿。

  (6月20日《京华时报》)

  今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这一司法解释当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大家都在拭目以待:如果现实中真的发生了类似的案件,法院到底会怎么判。

  而随着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公众的这一疑问也有了答案:即便被告和法院都知道消费者是“知假买假”,但法院还是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商家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可不要小看了这一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判决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具有破冰意义的。

  实际上,当北京这位消费者因为在该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而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的时候,商家正是以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他的行为涉嫌“知假买假”为理由,拒绝赔偿。如果换做以前,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因为类似的官司以前也发生过,多数都以消费者的败诉而告终。

  但是随着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一状况无疑将得到根本的改变。北京市的这起消费诉讼官司,正是这种改变在现实中的体现。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北京市一二审法院,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司法解释,做出了上述判决。

  但是,在此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类似的案件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判定,但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多数情况下导致了消费者的败诉。

  所有的商家,都应该从这起官司中得到深刻的教训和警醒,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坚持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当法院公开支持“王海式打假”,也就意味着商家面对的就不再是一个王海,而是成千上万个“王海”,一旦官司败诉,商家要赔偿的,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当他们再想制假售假的时候,就不得不认真掂量一下可能面临的后果和代价。“知假买假”可索赔,在鼓励了消费者的打假意识和打假行为的同时,也有力约束了商家的制假售假行为,这也是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秩序上迈出的正确一步,值得肯定。 

  □ 苑广阔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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