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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牙刷虚构高价再打折促销 被指价格欺诈

2014年08月23日 11:1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22日,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行政处罚听证会在省发改委举行。据悉,这是省发改委首次就价格执法工作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从未存在过的“原建议零售价”

  根据群众举报,省发改委从2013年8月28日起对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黑人柔彩健齿+俊朗健齿牙刷四支七五折装(条形码4891338007979)产品包装上标示了“原建议零售价14.40元,并建议在此基础上打7.5折销售,实际售价以零售商标示为准”。自2010年12月1日上市以来至检查当日,该商品建议零售价为10.80元,从未标示过“建议零售价14.40元”,厂家也没有给过经销商该建议零售价。类似情形同样也出现于该公司产品“黑人动感深洁牙刷两支七折装(条形码4891338008655)”以及“黑人柔丝深洁牙刷三支八折装(条形码4891338012171)”。

  调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示的“原建议零售价XX元”实际上并不存在,其价格标示行为是一种误导性标价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中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据此,省发改委依法责令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停止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处5万元罚款,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直接向生产企业开罚单尚属少数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早在2002年,国家计委就曾公布过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还有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等。而一些不法商家采取先虚构并不存在的超高原价,再优惠打折、返券促销的欺诈手段,使得优惠折扣价、返券促销价反而高于真正原价的现象,在社会上也曾普遍存在,并被媒体多次曝光。但过去的价格检查更多是针对商贸流通企业,对于像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这样直接向生产企业开出罚单的,尚属少数。

  对于省发改委这样的处罚结果,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显然并不服气。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书面申请举行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现场,有行业人士向南方日报记者表示,该案对于整顿市场价格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并督促相关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在标示价格方面更加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省发改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各方情况,对该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大焦点

  22日的听证会上,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与省发展改革委案件调查人员围绕案件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质证、处罚等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焦点1

  单支牙刷与组合套装如何区分?

  听证会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首先指出,该案在作为处罚依据的事实认定并不充分,涉案产品的优惠组合套装是在参考单支产品价格的基础上制定的建议零售价,是有据可依的。该代理人还举某款牙刷产品为例说,比如一支牙刷的价格是4.2元,三支的总和是12.6元,那么他们推出的三支八折装就是促销价,供消费者自行比较后选择购买。

  但调查人员认为,单支装牙刷和多支装牙刷对应的是不同的商品条形码,应该属于不同的商品。而且在消费者看来,大容量产品的单位价格就应该比小容量的同款产品价格优惠,这是基本常识,并不能以此作为打折前的原价来标示。

  焦点2

  “原价”应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

  调查人员还指出,“原价”是指该产品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让利才属于促销价。而涉案产品自上市以来至检查当日,一直标示的零售价都是折后价,厂家也没有给过经销商该建议零售价,因此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而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三支装牙刷的上市时间晚于单支装牙刷,而且每次推出单支装牙刷时均有相应的广告提醒消费者,促销装即将上市,因此“原价”是事实存在的。对此,调查人员指出,调查显示三款组合装产品中有两款是与单支同时上市的。

  焦点3

  责任主体是经销商还是生产商?

  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认为,销售行为是经销商行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针对的也是经销商的实际标价。该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不是对价格标示承担责任的主体,“原建议零售价”只是生产厂家给零售商的一种参考。

  但调查人员认为,涉案产品中,“原建议零售价”以及打折信息已经印在了包装袋上,这些虚假信息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已达到厂家刺激终端消费的目的。

  焦点4

  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

  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还强调,该公司在涉案产品的价格标示上并无主观恶意,自涉案产品被举报检查后,该公司已主动停止涉案产品在零售终端的销售。但调查人员认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论该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此外,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代理人还表示,该公司已对经销商做出事实让利,因此消费者也得到好处。但调查人员对此并不认可。比如说,当消费者受50%折扣信息的刺激而决定购买产品,而经营者的实际打折力度只有20%,经营者依然不能拿这20%的优惠来顶替其所承诺的50%的优惠。 (记者/吴哲)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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