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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严重走私犯罪 10日起施行

2014年09月10日 10:09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0)

  央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为进一步规范走私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10日)起施行。《解释》首次明确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的定罪处罚,对走私刑事案件办理当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

  《解释》没有采纳这种意见。主要考虑是: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包括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两种,刑法规定的禁止进出口不限于绝对禁止的情形。比如,部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在经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书的情况下可以合法进出口,如果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进出口证明,那就属于走私。《解释》第21条明确,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最高法和最高检经研究,这种情形同样属于未经许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应一并纳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犯罪处理。同时提出,适用本规定时需要注意与取得许可证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行为的区分,对于后者应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

  部分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进出口除要求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文件之外,还需要向海关缴纳一定的税额,走私此类货物、物品还有可能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照竞合犯的一般处理原则,《解释》明确,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走私犯罪多数均为现场查获的特点,《解释》明确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犯罪,应依法以犯罪既遂处理。

  《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作了调整。《刑法》关于走私罪的章节,首先规定的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也要在三年以上量刑。

  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原来“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之分。另外,从司法实践中查获的走私气枪铅弹进境的案件来看,行为人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走私,查获的气枪铅弹的杀伤力也远小于其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子弹,且气枪铅弹体积较小,往往查获的数量较大。因此,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解释》第5条明确,此类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鉴定为枪支的仿真枪行为的处罚。根据有关枪支性能鉴定标准及仿真枪管理的规定,仿真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据此,《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并非是出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走私,对其处理应与其他走私枪支的行为有所区别。为此,《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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