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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深化资源价格与税收体制改革要有新思路

2014年09月29日 09:09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资源价格和税收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资源生产力的迫切需要。深化资源价格和税收体制改革要有新思路,应按照“价税分开、市场定价、税收绿化、机制联动、保障权益”原则,理顺资源产品价格比价关系和形成机制,构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税收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所谓价税分开,就是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和税收分离,价税关系由现在的价内税模式改为价外税模式,使价税各归其位、各司其责,分别发挥价格的市场引导和税收的调控功能。价格主要履行市场角色的功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作出理性选择,促使自然资源要素不断优化配置;税收主要承担政府角色的职责,政府主要通过税收手段调控资源性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并对自然资源市场的失灵和外部性进行必要的纠正,这样才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防止资源价格扭曲。能不能真正实现价税分开,关系到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边界,可以说是我国资源价格与税收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所谓市场定价,就是实施价税分离后,资源性产品要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的前向和后向环节都可以作为竞争性环节,其价格都应放开市场准入并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对部分不能形成竞争的领域也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管理调整机制。这其中的关键,是要掌握真实合理成本,以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利润水平,形成协调完善的市场价格体系。具体来说,让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使价格能够反映资源能源品的稀缺性、内外部成本以及供求关系,对企业和居民节约使用资源能源形成内在激励机制;让资源使用者依据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对投入要素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以最低的成本使用资源,资源供给者则依据要素市场价格来调整供给,以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竞争,提高配置效率。

  所谓税收绿化,就是要理顺税收与生态文明的关系,兼顾污染者负担、使用者负担和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寻求税制结构与生态文明制度的最佳结合点,用生态文明的发展理念“绿化”税制。完善税目税率设计,健全税收激励机制,强化税收约束手段,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税制,实施环境税费改革,使价格更好地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反映市场上资源产品供求关系、反映附加在资源产品上的所有成本。通过绿化税制的顶层设计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互动,实现税收制度与生态文明制度的有机结合,形成以资源税、环境税和消费税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有机配合的绿色税收制度,使绿色税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25%左右,占GDP的比重提高到5%左右,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最理想的税制条件和政策环境。

  所谓机制联动,就是考虑到资源价格改革和税制改革都是改革攻坚阶段的“硬骨头”,且两者相互影响,为此必须建立联动机制,做到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任何资源性产品有税必有价、有价必涉税,这是因为价格和税收联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规律。价格是税收运行的载体和基础,而税收必须借助于价格来体现、反映与完成。为减少改革成本、取得最大改革效益,价格改革不能“就价格论价格”、税制改革不能“就税收论税收”,而必须将价税改革“打包”,在改革时机的把握、制度的衔接、政策的协调以及工作的推动等方面联合攻关、“捆绑”实施,这样才能做到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使最稀缺的资源得到最节约的使用。

  所谓保障权益,就是通过资源价格的市场分配和税收的再分配功能,全面构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依法科学合理保障自然资源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资源价格和税收体制改革需要重塑政府与企业之间、上下游企业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理利益分配关系。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应当通过税收代表全体人民获得相应收益,并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使税收与能源资源市场价格、进而与资源开采收益联系起来,最终使因资源开发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即资源性产品价格中的资源价格部分,全部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保证全体人民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为此,要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使价格全面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要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自然资源的各领域。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资源价格与税收体制改革研究”首席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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