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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用盐"不是盐的事 多地方"条例"致竞争不公平

2014年11月04日 11:5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柴米油盐酱醋茶是老百姓日常生活用品,而唯独其中之一的盐显得很特殊,“跨区域用盐”是违法的。
“跨区域用盐”是利益之争
  11月1日有媒体报道,徐州新沂市一名餐馆老板,因跨区域使用了2斤从外地带来的食用盐,被罚款5000元。近日,当地盐政稽查工作人员回应称,处罚是依法作出,并无不当,食用盐必须在当地购买。
  类似新沂市盐管部门的做法并不少见。10月15日,河南新郑市一家热干面馆,用了老板黄先生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被没收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今年3月,陕西户县一家餐馆被户县盐务局查出几袋从西安购回的食盐,检查人员认为其“跨区域用盐”,没收了食盐,还罚了200元。
  据了解,以上三地盐业执法部门处罚的依据都是因为“跨区域用盐”。
  有分析认为,“跨区域用盐”是区域的利益之争,是对市场竞争的本能排斥。
  专家认为,“跨区域用盐”被罚款的根源正是政企不分、高度垄断的盐业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严重背离了市场经济规律,但由于专营带来巨额垄断利益,各级盐业公司竭力强化专营体制,不少省、区的盐业公司通过地方立法来制定地方性的盐业管理条例,使垄断经营合法化。
“行政垄断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跨区域用盐’之所以能轮番上演,从表面上看,在于地方对食盐市场的垄断,但其形成的根源,还在于食盐专营体制。”有着“中国反盐业垄断第一人”的律师邹佳莱告诉中华工商时报记者,行政垄断经营就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邹佳莱解释道,我国目前的盐政体系是独有的,盐务局与盐业公司形成自成一体的垂直独立系统。中盐总公司管各个省公司,省公司管地级市,地级市管各个区县,地方审计部门不对其审计,盐务局行政执法则是从盐业公司拿的经费。这样一来,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则会滋生不少看不见的弊端。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春晓此前撰文称,中国盐业体制政企不分,专营权和监管权合二为一,导致许多地方专营扩大化,监管弱化。到目前为止,食盐专营没有建立与专营政策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专营政策执行过程中因为利益、责任主体多元化,出现了一系列条块分割的现象。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盐政管理和经营队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地盐务局是盐业管理政策的制定者、盐政执法者、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时又是盐产品的经营者。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指出食盐专营制度在法律制度层面的违法性。认为我国《食盐专营办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国家行政代替市场调节食盐的生产和销售,以计划供应代替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以对经营者指令性生产和销售阻碍经营者的自主权,直接妨碍了市场供求关系的形成,使得消费者对食盐的价格、质量和数量的消费取向得不到充分体现,排除了生产商、销售商之间的竞争,最终损害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地方法规破坏了市场环境
  一位盐业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对记者表示,盐业垄断对制盐、用盐企业来说是一种束缚。如果打破垄断,能激活生产企业和用盐企业的产销链接,极大降低用盐企业的成本。
  据公开报道,我国食盐每吨出厂价约为400-500元,经过三级盐业公司转手后,大概以每吨1600-1700元的价格到零售店,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的食盐每吨在2000元以上。
  邹佳莱指出,正是由于垄断暴利,使得地方盐管部门不愿让其他盐业公司染指本地市场。盐管部门借强化食盐加碘、加强食盐市场管理之名,出台了许多地方法规。这些法规又加剧了地方盐业公司的政企不分、市场割据。
  财经评论员胡匆聪认为,从当地地方政府的错误做法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来看,根源还是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实质上还是政绩观偏差所致。食盐为老百姓生活必需品,每个人都离不开,其消耗所带来的市场价值对于壮大当地的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发展也是一项不少的产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这种垄断式经营,可以让一些缺乏竞争力的本地企业得以有生存的市场,也为当地GDP壮大提供了保障,同时也给官员的政绩提供了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据了解,我国正在进行以“废止盐业专营”为核心内容的盐业体制改革,预计到2016年“跨区域用盐被罚”就成为历史了。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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