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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存款保险制度教育意义可期

2014年12月04日 08:4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经过21年的等待,上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对于这一限额,央行表示几乎已经覆盖了所有的储户。根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与此同时,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而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

  如此高额的存款保险,似乎对储户的实际影响已经微乎其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存款保险的象征意义或者大于实际意义。

  事实上,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居民理财渠道的增加,储蓄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已经是最为初级和基础的理财手段了,绝大多数居民手头有资金都已经开始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基金、股票等资产,真正储蓄的资金已经为数不多。

  那么问题来了,理财产品、基金甚至余额宝里的资金,是不是在保险范围内呢?记者咨询了一些专家和学者,以及银行业内人士,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存款保险虽然可以保个人和企业的人民币甚至外币存款,但是对于理财产品和基金资产,都是不予保险的。

  其实很多投资者经过多年的市场教育,已经明白了“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个道理,在经历了金融危机时外资银行部分结构性理财产品亏损之后,一些投资者也明白了投资理财“买者自负”的道理。而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投资者也显然是有着足够的教育意义,从前人们认为100%没有风险的银行储蓄存款,如今也需要加一道保险了。

  从行业的角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利率市场化继续推进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而从大众的角度,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无疑有利于改变大众对于存款具有政府隐性担保的固有意识,加强打破存款刚性兑付的预期。

  尽管现在存款保险对于储户来说,短期之内用不上,长期来看,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推进,未来将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民营银行,而民营银行的发展需要经历市场的考验,在利率市场化情况下,一些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银行可能陷入经营困难。这就需要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这种时刻出台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大众的普及教育,不能不说具有重大意义。

  ◎京华时报记者马文婷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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