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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诉求

2014年12月25日 10:5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石角镇塘头社区居委会十二晚村小组结合村当地实际,创造了自己特有的“十二晚发展模式”——村级经济股份制。在此模式的带动下,广大村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近些年来,清城区有一些像十二晚村小组这样的村庄试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全区和谐富裕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上,笔者梳理发现,清城一些村庄用明确的股东共同占有制代替了原有的集体所有制;在组织形式上,以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代替了原来的家长制;在组织管理上,以股份社章程、股份社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规范股东的行为,代替原来的权力约束村民的行为;在利益分配上,以按股份分红代替了原来的平均分配。通过发挥股份社的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使股份社更能反映股东的意志,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从而把农村集体经济全面引入民主管理的轨道。

  显而易见,股份制改革与该区村民的切身利益存在直接关系,广大农民将更加关心集体、爱护集体。实行股份制改革,可彻底解决农村土地分包的状况,达到土地资源整合的目的,大大提高土地产出率;通过股东成员资格的界定,使得村民和股民的关系更加明确,使每个股民真正成为集体经济的主人,增强农民当家做主的意识;通过村民民主表决股份社章程,通过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从而解决农村干部有规不循的弊端。

  由于历史原因,清城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较为复杂。在股份社的设置问题上,笔者认为,不要搞行政命令,允许以村委会、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设置股份社。从全区目前的推进情况看,除了少数村仍以村委会或原村委会为单位,大部分村都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置股份合作社。

  如何依法界定股东资格?笔者认为,对于特殊人员如“外嫁女”、“回迁人员”等的配股资格,是股东成员资格确认的难点和热点,因此必须强调“小法”服从“大法”,“村规民约”要服从国家法律,各级干部要认真引导村组干部和村民吃透法律精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可以说,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重新进行确权和分配,能否妥善处理不同人员的利益诉求,是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由于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涉及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触及农村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因此,在改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大部分的股份社未能突破“外嫁女”配股。

  由于股改任务更加艰巨,还未开展股改的自然村,基本上是“一村多队”,而且资产不平衡、历史遗留问题多。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深入到自然村一级,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把各自然村的问题全面进行梳理分析,抓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才能切实开展好工作。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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