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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后学校行贿被处罚金205万

2015年01月22日 11:3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安监局窝案”中行贿的高培学院被一审判罚30万元 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

  2013年,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以下简称“安监局”)长年非法收受高培学院共600多万元回扣,为高培学院谋取利益一案,曾引起社会广大关注。该窝案中,包括市安监局原局长陈建国在内的多名受贿人员受到了法律制裁,高培学院法定代表人方瑞兰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那么,行贿单位高培学院受到了何种裁决?

  昨日,记者获悉,2014年5月,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培学院犯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共处罚金30万元。一审宣判后,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日前,该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该校犯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共处罚金205万元。

  案情回顾 学校给予安监局600多万元回扣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年底开始,东莞市安监局将不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东莞市高培进修学校(以下简称“高培学院”)定为定点培训机构之一,为该校安排各镇区安监分局组织的生源,而高培学院则按每向培训学员颁发一个证件支付15元至200多元不等的标准,向市安监局支付回扣。

  2005年年底至2010年年底,高培学院给予市安监局的回扣600多万元,所收取的回扣被主要用于安监局的日常接待及节日慰问等开支。

  2012年1月底,为获取时任安监局局长陈建国对高培学院的继续关照,该学院法人方瑞兰以40.8万元为陈建国办理了东莞市厚街海逸高尔夫球会会籍。同年7月5日,方瑞兰被立案调查,陈建国得知后,于同年7月16日通过其妻子陈某建退回给方瑞兰的丈夫卢某明42万元现金。

  抗诉 原公诉机关认为判决量刑过轻

  2014年5月2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培学院犯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25万元、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30万元。

  宣判后,高培学院没有上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则提出抗议,该院认为高培学院的违法所得是通过行贿的手段获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原审判决量刑过轻。

  对于东莞市第一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同意,并认为,参考一般经济犯罪标准,罚金在违法所得或犯罪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判处较为适当,本案中高培学院对单位行贿犯罪部分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行贿犯罪部分数额巨大,违法所得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轻,应予纠正。

  高培学院对一审判决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高培学院的资质问题与其犯罪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不能认定高培通过行贿取得定点培训资格;同时,高培学院按规定培训人员、收取费用及上缴培训分成,并无巨额收益,该行为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高培学院是公益办学,现已亏损经营,原判罚金亦无法承担,不应再加重处罚。

  回应 因行贿获得不正当收益

  对于抗诉机关及原审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所提意见,在判决书中,东莞中院也作出了相关回应。

  东莞中院认为,高培学院通过“实操费”的名义向市安监局输送利益,高培学院得到市安监局及下属分局组织的生源。正是因高培学院的行贿,才得到了市安监局在涉案培训业务上的生源安排,从而排除其他市场经营者的竞争,大大提高了高培学院在安全生产培训的市场占有率及收入,而这些均属行贿而谋取的不正当利益。

  此外,法院回应称,高培学院的行贿行为持续至2012年案发,扣除本案已认定的犯罪数额,也即市安监局所收取的600多万元回扣,高培学院仍依仗市安监局为其提供的生源,取得2011年至案发期间的不正当收入。

  至于二审中被告所呈交关于高培学院亏损经营的证据,法院认为部分材料未能全面反映高培学院的资产现状,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 犯“对单位行贿罪”改判罚金205万

  东莞中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量刑的基准依据应是犯罪情节,即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和退赃情况等,缴纳罚金的能力作为考量因素,亦应在刑罚中得以体现。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在对单位行贿罪中,高培学院的行贿时间长达6年,犯罪数额超过600万元,案发后既未退缴违法所得,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对单位行贿罪部分,原审判决判处高培学院罚金25万元,量刑过轻。

  在单位行贿罪中,高培学院全部退缴行贿款40.8万元,且涉案人员陈建国也因对应的收受贿赂行为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结合高培学院在单位行贿中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涉案人员的处罚,原审判决对高培学院判处罚金5万元,法院认定量刑适当。

  最终,东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高培学院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205万元。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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