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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

2015年02月02日 15: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2月2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中央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主要从四方面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使用,其中明确,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

  财政部上述负责人详细介绍,一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

  二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法。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应实施项目库管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发挥专业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完善监督制衡机制。因素法分配应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省级财政,并指导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规定层层分解下达到补助对象。

  三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要求。明确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四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除中央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中新网财经频道)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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