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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跃华: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开展持股行权试点

2015年03月09日 18:31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2015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上交所监事长潘学先与全国人大代表、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董事长芮跃华做客新华网,就当前经济结构转型“新常态”下监管转型、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等话题与广大网友展开交流。图为芮跃华在访谈现场。 新华网 郭研 摄

  全国人大代表、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董事长芮跃华今天做客新华访谈2015全国两会特别节目,就当前经济结构转型“新常态”下监管转型、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等话题与广大网友展开交流。解答了广大网友关注的纠纷调解、赔偿救济等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问题,并对“持股行权”这一新兴概念进行的简要介绍。

  2013年底,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被俗称为小“国九条”,它全面构建了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

  芮跃华说,小“国九条”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标志着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从监管部门内部、从资本市场内部上升到国家层面。小“国九条”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以及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九个方面提出了将近一百条的措施。

  在制度建设方面,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一步有何打算?芮跃华表示,习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讲过一句话:“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改革蓝图有了,现在的关键是把蓝图一步步变为现实。”所以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就是全力以赴、全心全意把法律法规和相应制度涉及到的投资者权益维护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芮跃华对此做了进一步介绍,具体地讲,要从五个方面履行职责:一是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二是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信息、技术方面的服务;三是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四是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和解服务;五是代表中小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这五项职责都是与落实小“国九条”密切相关的。因此,下一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工作就是通过履行职责,把小“国九条”里面涉及到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对于广大网民关注的投资者保护问题,芮跃华认为,纠纷调解、赔偿救济是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当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走诉讼途径,要经过立案、开庭、判决、执行等漫长的法律程序,对中小投资者来讲成本比较大,耗时比较长。所以通过纠纷调解,具有启动便捷、程序灵活、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比较受中小投资者欢迎,或者说是目前条件下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比较好的办法。

  纠纷调解、赔偿救济作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涉及到资本市场的风险防控和稳定发展。这方面,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以诉讼救济为主,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耗时长、赔付率低。二是行业性调解尚未成熟,诉调、仲调对接机制待完善。三是如何平衡证券执法资源和切实救济投资者之间的张力。我们积极探索纠纷调解,去年在上海、广东,包括北京开展了纠纷调解的试点,效果非常显著。调解的成功率达到了98%,去年受理了182件纠纷,为投资者得到了1000多万赔偿。今年,我们计划在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湖南等五地深入地开展纠纷调解,为更多的中小投资者提供服务。

  芮跃华补充道,我们还在以中小股东的身份持股行权方面进行了探索,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今年的监管工作会上明确提出,要研究出台持股行权的试点管理办法。在小“国九条”里面也专门提出,要“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

  “持股行权”在我国资本市场属于新生事物,芮跃华对其大概含义向网友做了以下介绍。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小股东的身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行使《公司法》、《证券法》赋予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和提案权等,来帮助中小投资者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持股行权”是市场化的手段,是一项创新的工作,在境外已经比较普遍也比较成熟。比如说在美国,一家名为“ISS”的公司,去年一年帮助其客户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就达4万次。

  芮跃华还介绍道,在当前的环境下,“持股行权”有这样的意义:首先,开展“持股行权”是在经济“新常态”下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彰显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中小投资者相对来讲比较分散,力量也比较薄弱,行权维权的成本相对比较高,对中小投资者的服务和保护工作是具有一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属性。所以中小投资者不太可能自担成本去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集体利益。所以我们中心以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身份,联合广大中小投资者来依法行使权力,从而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开展持股行权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治市背景下,深化投资者保护以及提升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去年开始,证监会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推动监管转型,树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制定权力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持股行权”以市场化的手段和机制补充上市公司行政监管资源,使得上市公司规范得到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以法治化的手段推动注册制度的改革,将股份回购、赔偿投资者等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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