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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旅游资源长期闲置由政府收回经营权

2015年04月02日 07:4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武汉4月1日电 记者刘志月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湖北省旅游条例》。据悉,这是该条例施行10年后首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新修订的条例对国有旅游资源的规范管理作出了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针对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后,旅游资源长期占有不开发利用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加以规范。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新修订的条例专章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旅游者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景区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辅助器具。

  新修订的条例对旅游运输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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