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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开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因车辆年审逾期拒绝理赔

2015年07月12日 16:27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

  【聚焦】消费者开车游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为这起交通事故除交强险以外的险种进行理赔,理由是车已逾期一个月没有年审。机动车年审逾期就会影响理赔吗?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随着机动车年检免检制度的实施,许多消费者误认为免检就是免审而造成年审逾期,最后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对商业车险不予理赔的情况。那么,机动车年审逾期真的会影响理赔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车主张先生每年都按时为自己的爱车购买商业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等。近期他出门游玩时不小心发生事故,交警认定张先生负全责,张先生觉得反正购买了保险,应该不会有太多损失。然而,当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张先生的爱车已经逾期一个月没有年审,告知张先生根据商业车险合同有关条款,保险公司拒绝为这起交通事故除交强险以外的险种进行理赔。张先生特别纳闷,“不是说车检制度改革6年免检么?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及时调整政策呢?”

  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汽车年检与年审有什么区别?

  汽车年检是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汽车主要技术状况,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使汽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汽车行驶安全。汽车年审指检验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车主身份证(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是车辆免于上线检验,但车主仍需要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年审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张贴到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机动车年检对于车行有什么样具体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綦晓芳对此进行了解答。

  綦晓芳:公安部和国家质检局在2014年4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对非营运车辆6年内年检的新政作出了相关规定,这项意见从2014年9月1号开始实行。该意见规定年检车必须是非营运车辆,核定人数要6人以下,且行驶证上应当注明9种车型,具体的规则大家可以查看意见。

  免检机动车在注册年限上有什么样的要求?

  胡钢:年检实际上是对机动车的性能做技术鉴定,而年审一般是在做了技术鉴定以后,相关的车主或者申请人提交一些证明材料,然后由车辆管理部门,主要是公安系统的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审核的结论。所以可以理解为年检是年审的前置程序。

  为什么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在2014年会联合发布这么一个改革的意见?我认为这和我们改革的大方向是密切相关的,我们现在强调简政放权,强调更好的发挥政府的职能,要优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机动车的质量主要是由国家质监总局进行监管,总体来说,汽车的质量是不错的。从这种角度来说,车主一般很在意自己车辆的安全性能,所以,出于对广大车主的信任以及对我国现在生产销售的汽车质量的信心,原来每年必须上限年检的程序就被省略了。如果你的车有限制条件,在这种大背景下,公安系统的年审工作并没有取消,所谓6年的免检免的是上限检验,并不是免掉到公安机关去审验的步骤。

  胡钢还认为,现在中央强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但是年审的工作仍在继续进行,一般还是要求本人或者代理人携带全套证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手续。但是,车辆检验厂和车管所都处在距离北京市中心比较偏远的地方。能不能就近增加一些办理场所,甚至是在未来实现目前强调的“互联网+”的政策?例如老百姓可以在申请北京市新车牌照时,只需要提供资料,并不需要提交身份证等,让所有信息通过后台的行政机关去进行数据的审核,不让老百姓跑路,而是让数据去跑路。最后可以像北京新车指标一样,只需要在线打印一张纸。

  如果机动车年审、年检超过了规定期限,一旦出险,保险应该怎么赔?

  綦晓芳:如果你上保险时,这辆车的年审已经超过了规定年限,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如果上保险时,车的两年年审期未到,中途到期但你忘记年审,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因为未经过年审的车辆理论上是不合格的车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车主在发生车祸以后,立即去做年检或年审来证明它的车况没有问题,并不是引起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法院也有判保险公司必须要进行赔偿的案例。

  那是不是说,前面案例中的张先生购买的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保险公司是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拒绝理赔的?

  綦晓芳:是这样的。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定理保险合同的时候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不应当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新的民诉法解释,对这种格式条款,如果保险人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这个条款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张先生说他在签条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并没有给他明确的提示,而且保险公司对这个证据又没有进行举证,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能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

  但是,据我所知,大家之前一般都不太重视保险合同中免责的条款,比如说使用加粗的黑体字或者让车主直接进行摘抄。银行理财这方面做得就比较到位,他们会让客户照抄一遍免责条款,如果出了问题,客户不能说没有被告知。

  还有什么可以挽救的办法?

  胡钢:确实有一部分法院最后支持了车主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它们一般有一个相似点,就是在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尽快到了车辆检验所去进行车检,或者同时对于损害的数额要求当地的价格认定中心或机构做出价格认定。如果原来没有年审或者年检过,车主接下来会要求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补一个年检和年审,如果年审和年检通过了,车主就会主张交通事故和车况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有一些法院认为,是否年检或者年审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由此才引发了交通事故,这部分责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每个法院对不同案件的审理目前是不太一样的,但总体来说,消费者不能默默承受保险合同中的一大堆免责条款。保险事业是什么?它是高度信赖的行业。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履行两项义务并承担一项责任。其中,第一是提示义务,就是对于消费者不利的内容要进行充分提示,提示的方式往往是在标准的合同中,加粗字体或者添加下划线等。第二个说明义务是指要应消费者的要求,对他们不理解的内容做出说明。一项责任就是经营者,特别是保险公司对它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这两项义务和责任都没有尽到,相关的免责条款就有可能是无效的,消费者可能就可以由此获得相关的理赔。

  但是,如果车辆的损毁情况很严重,比如车毁人亡,这恐怕就很麻烦。所以,虽然有这种成功的维权案例,但是我们同时也认为,年审和年检制度的目的也是维护驾驶员和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因此,及时参加年审年检也是对我们自身利益的一种保障。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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