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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解与未解

2015年07月20日 10:32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

  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终于要结束了。在长时间的等待中,央行等十部委终于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定位、监管、分工等多方面进行了指导,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意见》虽然严于预期,但仍有一些边界、疑惑未解。

  解:分工监管模式敲定

  根据《意见》,目前各类活跃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都有直接对应的监管机构,例如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而对于P2P平台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焦点问题,《意见》做出定性,P2P是“信息中介”。融360CEO叶大清表示,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路,这将加速P2P的洗牌,80%的P2P如果不转型将被洗掉。地标金融总裁刘侠风分析道,P2P平台将无权自行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依此控制借贷额度。邦帮堂董事长寇权同样认为,P2P信息中介身份和属性的明确,意味着部分P2P平台以理财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并不合规。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一年多来,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次《意见》中特别强调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此外,《意见》还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未解:P2P存管花落谁家 自融如何定义

  尽管过去网贷行业十分希望能够实现真正的银行第三方存管,但由于政策不明朗,银行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往往十分谨慎,第三方支付机构趁机抢占了市场。

  而此次《意见》中明确鼓励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同时,《意见》也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许会失去这块庞大的市场。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认为,目前银行托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采取的依然是与第三方合作的模式。虽然第三方支付公司没有所谓“托管”的法定职能,但在P2P初生之时,跑路、庞氏骗局问题林立,无人愿意承担这么大的法律风险,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托管服务值得尊敬。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便捷和积累了几年的经验,对于银行接手互金平台托管具有借鉴意义。肖飒建议,有意互联网金融资金托管的银行不要将第三方支付公司一脚踢开,尊重与合作也许更好。一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人士表示,目前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在积极与监管层协商,争取能有更详细的操作细则。

  同时,对于“自融”嫌疑的界定,《意见》中尚未提及,亦未给出负面清单。肖飒表示,《意见》未对业内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原则性规定,比如“自融”界限与“自金融”的区别等。不过,九斗鱼CEO郭鹏指出,《意见》指出除了相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外,网贷行业的互联网属性要接受工信部和网信办的内容监管。这些就为所有从业者明晰了监管的底线与职业的操守,为自融、自担保、期限错配、资金池、资金无托管、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业乱象敲了最后的警钟。

  此外,爱钱进创始合伙人张辉表示,《意见》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信息中介所涉及的信息类型和覆盖范围,究竟是金融信息还是一般性信息,或者两者兼有?P2P平台在进行借贷两端信息和自身信息披露时,所应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也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就需要监管层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细则和法律法规,对于P2P平台落实信息中介的性质,提供更多具有实操性的指导和帮助。

  细则更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只是指导性政策,法律约束效力有限,市场对于细则如何出台充满期盼。不过,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看来,此次《意见》涉及到的部门较多,虽然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但是很多配套细则和措施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出台,形成系统协调的规范也需要较长时间。

  拍拍贷CEO张俊认为,《意见》的出台会加速推动P2P行业倒闭潮的来临,推动行业净化,银监会的细则会更严厉,能够引导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玖富CEO孙雷直言,《意见》还是比较宏观粗放,而更重要的是银监会细则何时出台,如准入门槛备案规则、央行征信是否能接人P2P、对不符合的企业如何整治等等。

  对于未来的监管细则,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三大亟待解决的难题,如果这三大难关无法克服,即便监管细则出台,其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安丹方表示,“首先是立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却还是空白;其次目前行业缺乏对敏感指标的统一计算口径,各个平台的呆坏账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此外国内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目前处于空白。”

  安丹方建议,监管层在进行监管细则制定时,应敦促相关机构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至少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以供行业参考。此外,监管层在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之前,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和披露标准。而针对投资者隐私,在加快法律建设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协会投诉机制。

  北京商报记者 闫瑾 孟凡霞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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