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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简化企业债申报程序 明确规定不得用于股票投资

2015年12月03日 09:2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市场期待已久的企业债监管改革意见终于落地。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宣布简化企业债申报程序,同时允许企业债资金适度灵活使用,被业内解读为“为企业债松绑”。

  申报不再需要省发改部门预审

  《意见》在简化申报程序方面做出多项改变,《意见》规定,地方企业可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在申报材料方面,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此外,发改委还要求豁免信用优良企业发债的发改委复核环节,如主体或者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或者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担保、有有效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担保且AA+及以上的债券,并放宽了符合条件的发债企业的数量指标限制。

  不过,简化申报程序不意味着企业债放开,此次发布的《意见》还从监管方式上做了改进。一方面,《意见》要求通过开展债券担保、再担保业务等方面,从分解偿债风险的角度入手管理风险,此外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强调中介机构的责任。

  允许闲置资金用于保本投资

  《意见》提出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发行人对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明确规定,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据了解,企业债券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后两者涉及企业债券管理的具体事项。而由发改委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以中央国企、地方重点企业为发行主体的企业债券,主要适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同时参照执行《证券法》,二者各有侧重。

  而目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执行的是2011年修订版,《证券法》分别在2004年、2013年经过两次修改。

  招商证券就2日出台的《意见》发表点评表示,此次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发债企业取消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等规定,都对原有城投债发行政策有较大的突破。

  而此次提出的,简化申报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等新规,有望提高城投平台申请发债积极性,尤其是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品种债券的申报。招商证券认为,《意见》的出台或将使得未来城投债发行放量。(记者/陈若然)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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