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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支付出风险银行须“无条件先行赔付”

2015年12月30日 15:2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被誉为“史上最严”支付新规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8月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在前天下午由央行推出“正式版”。新《办法》对此前意见稿中备受诟病的“免费转账可能全面取消”、“发红包超200元要跳转回银行验证”等条款作出调整。新《办法》较大程度地平衡了便利性和风险,获得业界“点赞”。而对百姓来说,在延续此前第三方支付便捷使用的基础上,明确了风险责任,尤其是“快捷支付”出风险银行必须先行赔付的条款令支付更有保障。

  账户无需自证“你是你”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对应不同的功能和限额。其中,Ⅰ类账户只需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余额付款限额为自账户开立起累计1000元);Ⅱ类、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余额付款限额为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仅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

  《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到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这些渠道可包括公安、社保、民政、银行、保险等多种。此前在征求意见时,外部渠道验证被广为诟病,认为让用户提交诸多信息自证“我是我”非常麻烦。

  “外部渠道交叉验证并不是要客户去自证‘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去证明‘你是谁’”,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再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即可。

  那么,现有实名认证用户如何确定自己是哪一类账户,如果要升级该怎么做?“这些都是后台会去处理,客户是无感的。”某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士透露。

  快捷支付出风险明确责任认定

  《办法》最引人关注的是对支付账户出风险时的责任认定。《办法》明确,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未采用双因素验证的交易等,支付机构都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对于快捷支付,央行明确,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对于该条款,广发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关铁军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先行赔付是银行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的表现,但最终仍要视各方风险责任、由对应的责任主体承担对应损失。她还认为,上述安排将推动部分银行在该领域的风险赔付机制(类似风险拨备)的探索建立,并更为审慎地与第三方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此外银行也将在支付公司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通过银行验证客户身份时,执行市场化的定价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限额只针对“余额”

  微信抢红包近年来已成网友热捧的支付游戏,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单笔支付金额超过200元需通过网页版U盾或是手机网银才能支付成功的规定,引发了网友们“还能不能愉快地发红包了”的担忧。而此次《办法》对相关规定作出了调整,微信红包被分类为一类账户,累计支付额度被限制在1000元以内。这也就是说,1000元以内时随便发,如果超过了1000元也很简单,追加身份认证升级账户即可。央行称,这体现了“小额重便捷、一定金额之上需兼顾安全”的思路。

  此前网友们普遍担心的“第三方免费转账可能消失”的问题,此次也得到了解决。根据《办法》,支付账户间和银行账户间的转账可以跨名转,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间的转账则必须同名,也就是说,用户只能通过支付账户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但当支付机构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制比例达到95%以上时,即可办理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间的非同名转账,转账方式和以前完全一样。换言之,选择一家实力雄厚的支付机构很重要,只要他们提供免费服务,那么免费餐就还能继续吃。

  至于三类支付账户从1000元到20万元不等的交易限额,“央妈”也说了,这仅针对支付账户余额而言,如果用的是银行网关支付和快捷支付则根本不受影响,且实力较强的支付机构这一限额还能提高,“剁手党”“买买买”根本不是问题啦!(记者 刘薇)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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