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僵尸企业为何不愿以破产方式“死”去? 专家支招

2016年03月17日 09:46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处置“僵尸企业”是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破产清算和重整司法程序,让僵尸企业“入土为安”,就能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推动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但现实中,一些“僵尸企业”不愿轻易“死”去,更不愿以破产的方式“死”去。

  “在运用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观念上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党政领导、企业和公民认为,破产不好听,破产不光彩,影响地方和企业的形象,不容易支持破产审判工作。”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建议,可以采用其他国家的做法,把破产程序中的重整程序独立出来,把名称由破产重整变为司法重整,这样或许可以消除他们的顾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委员指出,企业经营者缺乏对破产法在保护、挽救危困企业方面功能的正确认识,加之担心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不规范乃至违法行为暴露,宁愿“跑路”也不愿寻求破产保护。“另一方面,破产程序时间长、成本高而清偿率较低,弱化了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实现债权的动机。”

  据介绍,自2006年以来,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年受案约2000余件,2015年增长至3000余件,但相较每年被注销、吊销的七八十万户企业以及大量名存实亡的企业相比,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微乎其微,破产法在市场领域的适用范围仍然太小。

  实际上,破产机制在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陈国猛透露,2015年浙江法院共审结312件企业破产案件,化解银行不良资产1325亿元,盘活企业存量资金184亿元,释放土地资源1.5万亩,房屋面积701万平方米。

  此前,2月24日至25日,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强调,把法院当做“生病企业”的医院,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

  杜万华表示,要根据市场化要求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对“僵尸企业”分类评估、分别处置。对能救治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对不能救治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职工、债权人、投资人合法权利。(记者蒋菡 罗娟)

【编辑:李欢】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