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雷军电动”被判侵权 赔偿“小米”40万元

2016年04月27日 14:4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讯(记者林靖)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因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近似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共计40万元。

  小米公司诉称自己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九号迷你平衡车上。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将其姓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权利授予了该公司。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侵权,故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等。

  海淀法院认为小米公司的该商标已具有相当的显著性,为公众普遍知悉。而潍坊瑞驰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权人近似的商标,还将与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商品系列名称进行使用,凸显了潍坊瑞驰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另外法院认为, “雷军”二字与小米公司的商誉或该公司产品之间已建立了特定关联,一定程度上具有商业标识的意义和属性。潍坊瑞驰公司未经许可,将“雷军”作为其电动车的商标及商品系列名称,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意图,难免会使公众将其与小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建立关联,尤其是还与近似商标搭配使用,更加剧了公众混淆程度。该公司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J151

【编辑:尹璐】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