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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拟规定:美发场所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2016年05月30日 10: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刘文华 摄  

  中新网5月30日电 据国家卫计委网站消息,国家卫计委今天就《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等8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关于美容美发场所,《意见稿》明确,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意见稿》明确,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同时,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并设置强制排风设施。

  《意见稿》规定,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设置清洗消毒区,并设置消毒设备。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

  另外,《意见稿》还要求,清洗消毒间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牛米~275牛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面2米~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平方厘米。

【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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