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发文规范内地与香港股市联通机制
中新社北京9月30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活动,中国证监会30日在京正式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规定》沿用了2014年6月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例如,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买卖深股通股票,需遵守香港而不是内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
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的获批,境外投资者如何在内地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合法权益的问题备受关注。对此,邓舸表示,对于名义持有制度之下实际权益拥有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内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禁止。
“我们理解,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深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如果境外投资者可以提供证明其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则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内地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邓舸说。
据悉,证监会此次除发布《规定》外,还将陆续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公告作配套支持,分别对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规则、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互联互通等进行具体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将同步发布最新制定或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规则。
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积极会同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希望市场各方积极做好参与互联互通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互联互通顺利实施和运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