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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2017年01月24日 16: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上海,航拍上海最大的棚户区——张桥,航拍镜头下,低矮的棚户区密密麻麻,与周边的高端楼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蒋一超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住建部近日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

  一是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是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三是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专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办法》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地方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办法》提出,对不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的地区,专员办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酌情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并将扣减资金进行重新分配。对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财政部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并将扣减资金进行重新分配。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负责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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