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发布 明确法律风险极高行为

2017年07月25日 17: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7月25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研究制定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并予以公告。指南称,行业协会从事了其中所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执法部门会依法开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料图)<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 >中新网</a>记者 金硕 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对行业协会评估其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

  据介绍,行业协会一般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会员)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以“学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联盟”等名称命名,符合上述定义的社团法人,属于本指南所称的行业协会。

  指南的发布主要用于指引行业协会从事的下列价格行为:行业协会从事的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动的行为、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

  指南称,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容易引导行业内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相比发布历史的、行业综合性、公开收集到的价格信息,发布现行的或者将来的价格信息,发布某一经营者、某一产品的价格信息,发布经营者难以收集的价格信息,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更大。

  指南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业协会从事以下价格行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法律风险极高:

  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将价格信息在会员或者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通报。

  三、通过统一优惠条件或者期限的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四、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五、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六、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七、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指南同时称,行业协会从事以下价格行为,将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法律风险极高:

  一、捏造、散布本行业的涨价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捏造、散布本行业的上下游行业的涨价信息,间接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捏造、散布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上涨信息,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组织或者引导会员或者本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或者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对会员的商品库存数量、存储周期等库存管理作出规定,推动本行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指南强调,行业协会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执法部门会依法开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行业协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减轻,其中起牵头、组织作用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从重处罚。

  对于存在违反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业协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由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编辑:官志雄】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