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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管理:该行政干预还是交给市场?

2017年12月08日 21:52 来源:国是直通车 参与互动 

  共享单车已经从“颜色不够用”的上半场,走到了相继倒闭的下半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即便是巨头摩拜和ofo,也被曝资金告急,挪用用户押金60亿元(人民币,下同)填补缺口。虽然,摩拜回应此说法与事实不符,“用户可以随时退押金”。但其声明并没有正面回应是否挪用用户押金问题。

  芝麻信用数据显示,共享单车公司倒闭已造成用户押金损失超过10亿元。大型单车企业动辄保有用户上百亿押金,一旦倒闭,波及面非常广。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初步统计,各地消协已经收到共享单车押金投诉事件数千起,押金的管理和顺利退还已成为共享单车行业的焦点问题。

  那么,押金的管理应该交给市场还是政府?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胡庆明 摄
中新社发 胡庆明 摄

  政策频出,行政干预靠谱吗?

  12月5日,中消协就消费者普遍关心的押金和预付金存管、运维等问题约谈了多家共享单车企业,要求落实《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尽可能采取免收押金的方式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主动采取技术性保护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

  此前,12月1日,中消协已在京召开过一次共享单车问题座谈会,研究探索消费者押金问题解决办法和互联网经济发展中消费者保护的有效对策;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将研究制定配套政策,保护消费者权益。

  实际上,早前多地政府主管部门就已发出通知,要求企业对押金进行规范管理。例如,11月9日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共享单车企业应在本市开设用户押金专用账户,并接受央行、银监局等机构监管。

  但据媒体报道,挪用押金已经是共享单车行业的公开秘密。“银行抱着拉业务的目的,不可能主动严监管。现在没有强制的条例说押金不能动,交通部最新发布的也只是指导意见,并无强制性。实际上押金并没有被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时,被企业挪用的押金也应被放到财产中清算。

  也就是说,要把共享单车押金视为非破产债权,即全额优先于破产债权兑换。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胡庆明 摄
中新社发 胡庆明 摄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他希望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有关共享单车资金存管的规定。例如,将预收资金的20%到25%放进银行账户专门存管。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则进一步表示,应将预付款进行“第三方托管”。他强调,第三方托管和在第三方开的银行账户存储并可以随时提取不是一个概念,第三方托管必须有条件凭单据提取。

  总而言之,上述无论是中消协还是几位专家,均认为应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对共享单车押金进行规范化管理。然而有一部分法学专家对此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交给市场,用户权益有保障?

  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看来,把共享单车押金视为非破产债权,全额优先破产债权兑换押金没有道理,也不公平,押金的强制第三方存管也无必要。他认为,市场机制完全可在此领域发挥作用,行政力量的介入反而会有消极后果。

  缪因知告诉国是直通车记者,破产债权是指企业陷入资不抵债的状态后,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权利。破产状态下,企业的所有资产要重新分配,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往往会“打折”。仅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信托财产等极少数例外债权能“逃出”统一分配的资产池。

  “押金,其实不是正式的法律术语。”缪因知认为,押金是为一方在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提供担保,也不是一笔交出去后必然能全额取回的资金。因此,不具备相对于预付款和其他债权资金的优先性。“劣后于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费用”。

  同样,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熊丙万看来,共享单车押金只要没有与平台的其它资产隔离,其债权便不优先于其它债权。“押金的所有权是属于平台的,平台也负有按约定返还押金或者预付款的义务”。

  熊丙万对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只要资金没有挪作共享单车以外的业务使用,或者不是借助共享单车非法集资,共享单车企业破产后,“用户只能愿赌服输”,“如果制定严格的专用账户保管资金,不允许企业使用,无论是共享单车还是共享汽车,都做不起来”。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胡庆明 摄
中新社发 胡庆明 摄

  “用户押金没有亏不得的理由”,缪因知说,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并未明确约定押金的第三方存管。因此,企业便拥有押金的使用权。这虽不能免除公司在用户解约时退还押金的义务,但也不能作为用户在公司面临破产时强调押金的独立于破产资产池的理由。

  行政干预应该主要集中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例如付款可以多种方式,退款却必须去指定地点,押金好退、余额难退等问题。缪因知认为,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价款往来,用户能在多大程度上免于企业破产的商业风险,是市场机制能够合理调节的领域。

  “共享单车押金管理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值得政府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予以关注。但民事权利优先保护应当有法律依据,政府若强制推行押金的第三方存管,反而损害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缪因知说,尊重其市场竞争,不给额外加压,方是监管之中立正道。

  王庆凯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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