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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建议: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押金等采用不同管理制度

2017年12月20日 11: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11月16日,北京街头的“小蓝单车”。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贾天勇 摄
11月16日,北京街头的“小蓝单车”。 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中新网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 刘长忠)针对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中国消费者协会20日发出建议: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当采用不同管理制度。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因押金、预付费法律属性上有所区别,建议采用不同管理制度。对于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中消协同时建议: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提供的资料显示,悟空单车、町町单车、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经营,未退还所收押金、预付费逾10亿元(人民币,下同),涉及消费者数百万人;又如易到约车拥有用户4000万,司机600万,收取预付费达60亿元。一度因资金运营困难,拖欠司机工资,造成消费者打车难、退款难、沟通难,引发群体投诉。(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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