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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退市制度:要形成进出有序的良性循环

2018年03月22日 16:04 来源:中新经纬 参与互动 

  近日,中国证监会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随后,上交所、深交所先后发布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专家简介】付立春,清华大学博士后,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中国社科院讲座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全国股转公司课题组成员,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顾问。

  《征求意见稿》对修改退市制度提出哪些建议?

  我认为,此次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有三个亮点:

  第一,《征求意见稿》对主体责任、违法行为类型等作出具体规范,有助于制度落实。具体表现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证交所将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的事实为基础,承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重大违法涵盖的行为类型也更加广泛,《征求意见稿》将欺诈发行、重组上市重大违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情形均纳入退市范围,着力维护市场健康秩序,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征求意见稿》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构建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实施程序和相关配套机制,在增强了可操作性的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第二,对财务指标审核更加严格。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审核,一部分突击达标的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着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交所《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三)项将这种情况单独作为一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第三,交易所有更多的裁量权,形成监管威慑。特别是上交所《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其上市,交易所在实践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弹性空间。

  哪些公司将会率先登上“危险名单”?

  按照新老划断的规范适用安排来看,首先登上“危险名单”的可能是日常信息披露中存在违法行为而受证监会多次处罚的企业,这部分企业可能会触及《征求意见稿》“五年三次”的制度红线。另外就是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财务指标仍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部分新ST公司,也面临着摘牌的风险。

  此外,“危险名单”还囊括了一些蕴含潜在重大风险的上市公司,包括一些实质上已丧失投资价值的“僵尸企业”。我认为,这类企业甚至可能比上述显在“危险名单”中企业数量更多,它们同样有可能成为被强制退市的企业。

  退市制度还有哪些值得完善的地方?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正处在转型升级的阶段,成熟市场的经验对完善中国资本市场体制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就退市制度本身而言,我们可注重以下三点:

  首先,杜绝借壳上市,形成公司进退有序的良性循环机制。在美国退市比例每年约在百分之十左右,而中国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以来仅退市几十家企业。为何A股退市比率如此之低?部分原因是,A股市场中,本应退市的部分公司利用“壳资源”进行“重组”摇身一变成为“好公司”,使市场中进退有序无法实现。因此,坚持完善退市制度的下一步改革方向应当是杜绝借壳上市的可能性,将资产重组放在退市后再进行,以形成进退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

  其次,退市制度应与为注册制改革形成联动机制,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健康发展。以信息规范化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力在降低企业IPO成本,厘清风险自担与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将价值判断的角色交还市场投资者。因此,退市制度越加完善,注册制推行条件便越成熟;反之,注册制推行降低“壳资源”价值,也利于退市制度的实际运作,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使得一、二级市场回归本源,服务上市公司功能的更直接、更有效。

  最后,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应切合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决心在深水区里面打破现有的格局,资本市场的新时代才可期。(中新经纬APP)

  作者 付立春(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专家简介】付立春,清华大学博士后,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中国社科院讲座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全国股转公司课题组成员,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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