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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电商立法 体现公平竞争

2018年08月08日 10:13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 

  加快电商立法 体现公平竞争

  近来,有关电商立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行业公平竞争等话题引发社会各界热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三审稿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和细化了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对大数据“杀熟”、格式合同等作出规范;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从二审稿到三审稿半年左右的时间里,出现了很多和电商立法相关的社会热点事件,比如大数据问题、押金问题、单车跑路问题、双11‘二选一’的问题,还有微商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三审稿均予以明确回应。”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吕来明认为,三审稿尤其体现问题导向。

  对于近年来频频出现平台“二选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对于有垄断地位的平台,刘俊海建议,应当告别“二选一”规则,让平台和平台、卖家和卖家之间竞争起来。

  “有一种说法是‘大树底下不长草’,也就是说在电商平台大的地方,一些小的经营者日子不一定好过。很多的资源条件都是围绕着平台来做的,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回应。”吕来明说。

  在日前举办的电商立法与行业公平竞争研讨会上,自然人网店要不要登记、平台责任如何区分、信息报送与个人隐私的关系等问题成为与会专家关注的重点。

  专家认为,“零星小额”增加了监管的不确定性,应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具体限额,不应交给监管机构,否则会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说,电商主体登记的问题是“电子商务法从一开始到最后贯穿全程的争议问题”。如果线上线下的登记标准不一致,则会出现不公平,即“线上线下的主体税务负担不对等,同样的经营在线上不用纳税,线下一分钱都不能少”。

  赵旭东认为,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和条款的设计中,电商立法都体现了公平竞争目标和要求,但“比较零散”,“有些方面不一定体现得非常充分”。

  “我怎么管得住”“他的规划和我有什么关系”“我既管不过来,也不应该来管”,这是平台经营者反映最为强烈的意见。专家认为,平台在市场中扮演着连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角色,无论是在促进正面合法经营,还是遏制负面违法经营活动中,都起着很大作用。

  此外,草案三审稿特别规定,电商平台负有特别的义务,即将经营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等报送市场监管机关,有关税务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这也是引起争议的条款。赵旭东指出,这正是平台特殊的经营地位,在经营过程中享有特殊权利、特殊利益所决定的。从监管需要来说,只有第三方平台有这样一种便利,提供信息时才能效率最高,成本最低。这也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社会共治”的原则。 文/于忠谷

于忠谷

【编辑:赵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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