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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征求意见稿 助力解决股份回购痛点

2018年11月23日 19: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海11月23日电 (汪青)1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回购细则》)。

  据悉,《回购细则》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股份回购,在持有半年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以及闲置的其他募集资金等,都可以根据需要用于回购股份;允许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在回购期间不得减持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购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误导投资者。

  上交所表示,股份回购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股价、拓宽投资者回报渠道、维护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

  在实施层面,为上市公司更为灵活、便捷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上交所努力将股份回购的制度功能更为充分的发挥出来。

  据悉,修订中,上交所依托已有制度储备,认真听取市场各方的意见和诉求,通过放宽条件、拓展用途、简化程序、便利实施,重在解决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形成长效、共赢和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同时,也针对股份回购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了市场约束和监管介入相结合的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制度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如何防范股份回购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对此,上交所表示,这些担心也是《回购细则》制定中需要重点考虑和回应的问题。为此,上交所结合已有的市场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做出了多项从严监管的制度安排。

  重点是一方面严格规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在股份回购期间的交易行为,堵住内幕交易和“拉抬”减持的通道;另一方面控制好回购的节奏和数量,避免股份回购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完)

【编辑:郭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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