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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境内外企业全面实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18年12月25日 22: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经济观察)中国对境内外企业全面实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中新社北京12月25日电 (王庆凯)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5日公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着中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自此,中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多位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确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中国一项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是中国深化改革、迈向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集中体现,表明了中国以开放促改革、建立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勇气和决心。

  这份由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构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个以清单为基础,以信息公开和动态调整机制为支撑的系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教授任启明认为,在清单列举的项目外,市场主体都可平等进入,是官方从事前监管转入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治理能力的提升;信息公开和动态调整机制则令清单可随着经济发展、市场诉求等进行定期调整,保证了市场监管的合理性。

  在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李建伟看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确立,能够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和隐性壁垒,平等地赋予各类市场主体更多主动权和平等权利,激发市场活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洪松则从法治角度分析了其价值。他认为《清单(2018版)》服务于三个层次的法治目标,一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二是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协调;三是如何使法治建设各项成果服务于民众福祉,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王洪松表示,长期以来,中国的市场监管职权设定不明确,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中,彼此之间存在不少重叠和冲突。而《清单(2018版)》明确了监管职权设定,重新梳理了法治体系中关于市场准入监管权的规定。比如,《清单(2018)版》只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列入其中,地方政府如需调整,须报国务院批准,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不得擅自增减条目。

  对于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的意义,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徐善长用“四个有利于”做了总结: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推进其他相关方面的改革。

  市场负面清单制度在不少发达国家已施行。中国对境内外企业全面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重大制度创新,国际上也尚无现成经验可借鉴。

  任启明表示,中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不同,是针对中国国内市场中境内外市场主体统一适用的清单。外商进入中国市场与中国境内市场主体平等地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管理,“这是中国的创新。”

  在任启明看来,这种创新在中国官方有深层次的原因。首先,在市场准入监管权方面,中国长期存在部门或地区间重叠的问题,本次清单为统一监管,明确预期创造了巨大价值;其次,这也是中国官方向外界宣示未来将以改革促开放,建立更高水平市场经济决心的体现。

  徐善长指出,下一步,中国将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明确清单内的审批条件和流程;对国企民企、境内境外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打破各种形式的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完)

【编辑:郭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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