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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办法》对建设、改造租赁住房给予补贴

广州出台《办法》对建设、改造租赁住房给予补贴

2020年03月05日 22:05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广州3月5日电(记者王华)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5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对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给予补贴。

  其中,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元(人民币,下同)给予补贴;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贴。

  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此外,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也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600元至1000元不等。

  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低于30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以及通过该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均给予奖励,标准每间(宗)150元。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奖励10至20万元。

  《实施办法》也明确了八条不得予以奖补的情形: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名单个人或企业;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租赁期不满6个月的短租房;产权不明晰、违建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属市政基础设施;在有关协议约定中,未设置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条件的。(完)

【编辑:郭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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