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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湖北: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020年05月08日 1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湖北: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武一力 摄

  (抗击新冠肺炎)湖北: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中新网武汉5月8日电 (武一力)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政策措施。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陈志勇介绍,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从金融、财税、用地、项目建设等各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

  在保障信贷供给方面,统筹中央适度规模经营资金、财政涉农资金、普惠金融专项等相关资金3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实行贴息。

  加快推广“农担信用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银行给予延期还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期还款期间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养殖保单纳入可接受押品范围,担保机构担保费、再担保费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按0.5%收取,给予信贷和融资优惠。

  在财税方面,鼓励粮食和生猪生产。继续实施2018年稻谷补贴实施政策,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县(市、区)根据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对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早稻,纳入稻谷补贴范围予以支持。支持市县政府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对2020年底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一定补贴。对从湖北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一定补贴。

  此外,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保险费的,可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完)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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