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提醒:旅游投诉须在回程后60天内进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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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局提醒:旅游投诉须在回程后60天内进行
2009年10月09日 16:49 来源:今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黄金周期间,市民会外出旅游消费,天津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和消协、市物价局等部门提醒,各部门有不同受理投诉范围。旅游投诉须在回程后60天内进行,否则将超过受理时效。

  市工商局和消协 哪些情况不受理

  以消费者个人投诉为前提,而下列投诉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消费者应知或已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经超过一年的。

  10、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市旅游局 受理投诉范围

  市旅游局质量监管部门受理投诉范围包括:

  1、对本市星级宾馆、正式注册的旅行社、A级景区景点的投诉。

  2、消费者对导游、住宿、餐饮服务质量不满,遇减少景区景点的投诉。

  3、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以及旅游经营者进行欺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进行投诉。

  4、外地旅游者在天津旅游,本市旅游者与本市旅行社签订合同在外地旅游,认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投诉。

  旅游质监管理部门提醒市民,投诉须在旅游回程后60天内进行,否则超过受理的时效。以下情况不在其受理范围内,旅游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1、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旅游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4、旅游回程之后60天以内,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限的。

  5、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市物价局 受理哪些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7、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8、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张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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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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