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承诺“保底”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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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承诺“保底”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09年08月14日 16:42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股票投资知之甚少却又想入市赚钱,无锡王女士因此和一家咨询公司签了“只赚不赔”的委托合约。但股市大跌她仍然损失严重,而与她签约的公司却不肯履行“保底”的承诺。

  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近日对这样一起官司进行调解:虽然当初签的合约因违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咨询公司以此误导客户并引发争议,应该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2007年股市大红,退休在家的王芹女士也想用钱生钱,无奈她对股票一窍不通。这时王女士先前工作过的达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找到了她,公司告诉她不懂股票没关系,只要和公司签订一个委托投资的协议,开户后把密码告诉公司,公司自会派“高手”代她操作,不但确保不亏本,每年还保证王女士有20%到30%的收益。

  有了白纸黑字的保底条款,王女士爽快地签了这个协议,把5万元存进了股票账户。没想到股海变幻莫测,两年不到的时间王女士的5万元亏了一大半,只剩下1万多元。王女士拿着协议找公司要钱,公司却置之不理。

  王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称自己与投资咨询公司所签协议上已经写明,公司每年必须保证王女士不亏本,并有20%到30%的收益,公司应该按约履行其合同义务。

  不料公司却抗辩说,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这种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所以,公司不会赔偿王女士任何损失。

  直到这时王女士才知道,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证券买卖不得签订保底条款,投资咨询公司只能提供相关的咨询意见,根本无权代为炒股。

  因为不懂法,王女士只能吃个“哑巴亏”。但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保底条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证券公司需向客户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最终王女士与投资咨询公司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投资咨询公司赔偿王女士2万元,其余损失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近年来我国股市吸引众多投资者,部分证券公司、企业和个人抓住普通老百姓既想获利又怕损失的心理,开出本金安全、回报固定的条件吸引顾客。承办王女士案的法官告诫人们,千万不能亲信这种既违反市场规律,又违反法律法规的“合约”,以免自己上当吃亏。(记者顾烨)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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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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