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四地将试点 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4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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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金融公司四地将试点 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4倍
2009年05月13日 08:4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月收入5倍 贷款利率不得上浮4倍以上

  中国银监会12日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择机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根据《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及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通过经销商发放,一般用途贷款则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为了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办法》规定了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以取得。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为了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利率虽然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上浮4倍以上。

  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借款、信贷资产转让以及金融债券等。《办法》规定,对这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得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非金融机构净资产率不低于30%。对于出资人,《办法》规定,对于境内外金融机构出资的,必须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境外金融机构需在中国开展业务达2年以上,并与中国银监会签署了相关合作备忘录。

  银监会人士介绍,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记者 张朝晖 张泰欣)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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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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