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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新股存在“先天不足” 救市同时还需治市

2008年09月26日 12:42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发表评论

  9月12日,证监会就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市场的变化对保荐业务中的一些制度做出了调整,包括严格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联合保荐、保荐与主承销分离、增加现场检查制度等。完善后的保荐制度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以及中介机构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对失信、不尽责等行为的惩处也一并明确。

  自去年10月16日至今,中国股市累计跌幅超过70%,上证综指从去年10月16日最高的6124.04点,到2008年9月18日的最低点1824.73点,累计跌幅超过70%,成为2008年来目前全球跌幅最大的股票市场,在这场仅仅耗时11个月的大跌中,市场遭遇毁灭性打击,近千个股遭遇腰斩,两市纷纷出现大批“破发”股和“破净”股。

  急速下跌的行情令投资者投资信心严重不足,在“救市”呼声越来越高的时候,“治市”的小跑步正在加快。

  从提高企业再融资门槛,到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再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正在出台一系列的治市措施控制新股发行。

  资深财经评论家倪金节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上市新股不断跌破发行价,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经济的下滑,但多数新股跌破发行价与自身的“先天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证监会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对新股上市严格把关是负责任的举措。

  与原有的保荐制度相比,此次颁布的管理办法加强了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荐代表人虽在业务一线承做项目,但对项目质量的最终把握还是更多地要依赖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发挥作用。新的管理办法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

  针对市场诟病的保荐人沦为“签字人”和不实际参与项目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该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该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记者 栾璐)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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